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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仰望时

    //@达思洛: 博主这种外行谈程序正义。误导。陪审团成员如果一开始即认定被告有罪,按美国法律必然会被法官或律师取消资格。甚至,只要陪审团成员在庭审前了解过多案情细节,辩方律师都有权排除。 谈陪审团本身就是司法程序,当然要讲程序。 萧的问题是套用公共讨论,自然荒谬。
    程序正义或无罪推定,作为一种良知(道德)/智性自觉,值得提倡,但它并不能成为公共参与的门槛/壁垒。比如我是陪审团一员,我先直觉进而认定某人有罪,并且认为我是忠于良知和竭尽思考能力得出的结论,法官或其他陪审团成员,并不能因此取消我的参与资格,只能用道理来改变我的判断。此乃沟通理性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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