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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mwu513

    “审判实务中......将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误认为“保险事故”,并在此错误认知的基础上,将合同约定保险责任的条款与免责条款混为一谈,......”。@刘建勋法官 这段话写的非常好!可谓对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范围的争论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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