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大家一个问题,小区在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物业收取的小区公共收益,到底这笔收益属于什么性质。《物权法》规定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共有的收益被物业公司收取,若后成立的业主组织主张返还,基于什么理由?是代管,保管,还是别的?@公民陈凤山 @一缕夏日阳光168 @南岩律政 @业委会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