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矛盾激化,却能应邀赴渝?既然是设计害人,却选择有监控、有客 房服务之宾馆作案?既然是杀人已毕,既不处理尸体,也不做 任何规避,将证据留给警方?既然处置尸体之人全部被认为枉法,不知 控方证据何来?而 将案发4个多月后的血样作为定案原始标本,未经严格检测加以采信,也违反了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