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巴索風雲: 判决如下:1、确认被告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的期限对原告陈立雯于2012年7月20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2、驳回原告陈立雯的赔偿请来。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广州巿环境保护局负担。
周末越秀区人民法院还在办公,上午得到通知,诉讼广州市环保局信息不公开一案http://t.cn/zY7qD46,下周二(3月19日)上午宣判。一直关注此案的朋友们@靳颖姝 @不要叫我晓姐 @毛达1977 @郭巍青 @巴索風雲 @冯永锋 @何海宁 @商华鸽 @环保律师史于稚 @杨洋自然之友 来越秀区人民法院一起观摩结果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