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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搞清楚政策,沪人社综发(2011)43号第一条规定如下: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空调房超过33度了么?! 【上海高温津贴4个月800元 全市劳动者都应当享有】一些企业把夏季向职工发放绿豆汤、矿泉水和必须使用的防护用品充作高温津贴,这是不合理的,高温工作现场的清凉饮料费用不能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也不能折合现金抵消应发的高温津贴。PS:你发了伐?就算在空调房里工作的也应该发,不给的可以举报。 转发 1评论 0 原微博 kris-
北戴河会议后就是这个版本,就是汪排最后。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