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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国家公安部申请绑架抢劫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人:莫海娟 申请人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洪屋涡东坊三巷26号申请人身份证号:44252719690224322x申请人联系电话:13549387863申请监督事项要求公安部责令,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对绑架抢劫案立案侦查。证据视频: L东莞莫海娟的微博视频事实经过,如有不实愿意承担法侓责任。一、洪梅镇镇政府在海心沙垃圾焚烧场和农民公寓土地买卖过程中,把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人莫海娟的土地,擅自改变土地性质,未经持证人莫海娟同意,擅自改变成工商业用地,和奸商私下达成买卖协议(官商勾结低价交易)从中牟取暴利!(依法工商业用地应当挂牌拍卖的)和股份分红款共欠莫海娟,九千陆佰伍拾陆万,土地买卖款不归还,扣押在镇政府吃利息,莫海娟被逼依法逐级信访。二、在2022年5月1日上京前,莫海娟在银行取了八万和家里的一些钱,共凑了十万元现金(为什出门要带现金?我们的维权人,一直都是没有人权和私隐的,手机和人身自由,一直以来地方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监视着的,才被逼不敢用通信工具手机的支付一切用度费用)才被逼带现金,上京维权的。由于疫情原因,当时我已经不能进京了,也找不了律师,因此就在河北保定莲池区青堡村租房住下来,等侍疫情解除分控进京维权,却在2022年5月13日,被一伙身份不明人员,冒充地方防疫工作人员,以带我们去测试核酸为名,把我们骗上车后,在车上对我实施抢劫了,我的巨额钱财物被抢了。然后把我从河北保定绑架回户藉地了,在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海油加油站处,推下车来了。莫海娟打110报警了,麻涌公安机关7分钟到达现场的,莫海娟人多次声称,有巨额钱财物被抢,求助于警察,请求紧急增援的,去追劫匪的车的,追回巨额钱财物。并把车牌:京CJK581;车型:商务车;颜色:灰色;准确线索,给了东莞麻涌派出所雷涛所长的,雷所长也起动了增援的,接了一个电话后,雷所长叫我不要报案,这是洪梅镇政府接访行为,我说接访行为也不能抢夺我的,巨钱额财物的。多次恳求继续增援追赃,并且承诺,如果车上没有我所说的钱财物,我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雷涛所长不同意,并且取消增援赃物的执法行动,还向报案人莫海娟保证!莫海娟的巨额钱财物,劫匪以交回给在洪梅镇政府那里,让受害人不用担心。稍后洪梅镇政府会归还一切财物的。但是至今我的巨额钱财物,办案单位还没为我追回,也没向犯罪嫌疑单位洪梅镇政府追讨赃物。三、举报人以上说法已提供了可查证证据和线索的。证据线索有海油加油站录像,雷涛所长向茣海娟保证,莫海娟钱财物在洪梅镇政府的录像(但是给雷涛所长,抢夺了举报的手机、并且扣押着,到举报人,在麻涌派出所做完口供,离开时逼迫受害人把录像证据删除,才把手机归还给受害人。但是雷涛所长虽然毁灭了,向莫海娟承诺钱财物在,洪梅镇政府这一证据,但是雷涛所长千算万算算漏了(有本案是刑事案件,法律规定执法必须全程使用执法仪的!执法仪和麻涌派出所的大堂监控录像,均可以证明雷涛所长对受害人莫海娟说过,莫海娟的巨额钱财物在洪梅镇政府)。受害人将该情况,向麻涌公安分局法制信访反映了,并且麻涌公安分局信访,已明确告知受害人,相关录像,已在麻涌分局法制科保存了。(有通话录音为证)四、本案制作的录取口供的警员,所有询问完全服务犯罪嫌疑人脱罪而询问,受害人的陈述口供要记录,要请示领导的。这是明显的有公安机关领导,运用权力干涉司法公正!(有询问执仪记录仪为证)。五、公安机关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时,办案单位向举报人通报的情况:举报人上车时的录像是有的。为何灭失黑社会,去受害人出租屋时的像录?还说绑架抢劫的作案工具车辆找了,犯罪嫌疑人找到了,录口供了,说犯罪嫌疑人不承认犯罪事实!无法立案!难道每个案件,公安机关,都是要犯罪嫌疑人,自己承认犯罪事实,方能立案的?那还要刑侦这个部门干什么?不如直接成立一个自行认罪处可以了!六、本案事实清楚,符合立案标准的证据充足的。犯罪嫌疑人无权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强行由河北绑架回东莞是事实清楚的。符合绑架罪的立案标准的。绑匪抢了受害人的一切随身钱财物事实也是清楚的,有麻涌海油加油站视频里,可以清楚看见,劫匪把装有举报人一切,随身钱财物手提包,扔在路边的,并且把另人一人推下车的。这些都能证明劫匪,确有控制举报人的钱财物,抢劫了受害人的,一切随身钱财物,这是符合抢劫罪的立案标准的。为何在领导干涉案件侦办的情况下,明明白白事实清楚、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可以徇私枉法不予立案? 综合上述:恳请公安部以社会治安稳定为己任,责令事发地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捉拿犯罪嫌疑人归案!追回受害人被抢的钱财物!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信访科申请立案监督人: 莫海娟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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