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 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 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