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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纪检监察:魯蘇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受贿罪)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犯罪数额超过十万元,而没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都必须在起点刑即十年或十年以上量刑。三年受賄40萬判10年,得罪了乜人?
    【原工商局副队长3年受贿近40万 判10年】昨日,市“三打”案件集中宣判大会在市第一人民法院举行,公开宣判5宗商业贿赂案件。被告人董杰,男,44岁,湖南岳阳人,系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原副支队长。身为执法人员,却利用职权收受贿赂39.96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0年。🔗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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