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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保人在我省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回原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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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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