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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彦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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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解释三13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公司债务是否不能清偿,如果B公司债务以B 公司原有财产已经足以清偿,对C提起这个诉,也是条件不足吧。
    请教各位同行:A公司与B公司通过合同约定仲裁,C公司为B公司的补充清偿责任人,(1)A公司是否可在申请仲裁时将B公司和C公司一并作为被申请人?"长臂仲裁"理论在我国实践中是否有运用?(2)如不能将C公司作为仲裁被申请人,可否单独将其诉至法院?需要等仲裁结果作出后起诉还是可以和仲裁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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