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的国家就没有任何理由因为比如证据灭失等等“技术”原因而推卸责任。你们本身不就是从无到有的鼻祖?由于所拥有的信息还不足够,我们暂且不论朱令案背后是否还有其他人为的“干扰”。即使物证灭失,也不能让一个公共部门将其作为没有破案又没有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的理由。技术因素上的可以原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