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右边观点三,两个公共场所不应作分别理解,有违刑法解释的统一性,毕竟是同一条文内的用语。但对于网络制造谣言造成其他人名誉受损或者引发实际生活里秩序混乱的清醒,是否可以入罪,倒是另外值得探讨的话题了。网络持枪的比喻,其实是没有对真实生活的公共秩序造成影响因而不可能有犯罪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