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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的本质:对一个已经存在的企业,引入股权投资的目的是帮助企业抓住有利的市场机遇,以超出历史平均的速度实现企业价值的加速增长。企业价值的加速增长过程就是股权投资的价值创造过程。——叶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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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芮成钢#名望、虚荣、利益的漩涡之间,一个年轻人不犯错误需要非凡的定力。他是这个时代“成功”人的典型:聪明,好口才,追求“成功”,勤奋,但并没有真学识,因为他的追逐太有目的性,修养也不足以匹配其聪明。大概这种情况很普遍,只是很少人有机遇站到他那种位置,犯他能犯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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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美可以是最珍贵的,也可以是最廉价的。无关的人的赞美多出于真心,是名声的源泉,值得珍视。有关的人的赞美多有水分,即便出自真心,也容易引来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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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法务的利与弊》,作者:Paul Yan (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推荐给正在做法务和考虑做法务的同行们。感觉作者在国外的经验可能比国内多,但道理应该相通吧。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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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澄清几个概念】“信托利益”指委托人在信托受益权项下享有的财产权益的统称;“信托收益”指信托资金投入运用后产生的增值部分;“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所产生的全部资产的统称;“现金形式信托财产”指信托专户中的现金。建议信托律师不要另作界定,尽可能不新增相仿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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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凡事当有度,不及难成,过之易折,当如饮酒,微醉即可,多而伤身;当如看花,半开最美,全盛近凋。交友不可太甘,淡而致远,醴则难长;做事莫要急进,气盛心不宁,欲速而不逮。过去的事,可以回忆,但不要陷入;现在的事,努力去做,但不要固执;未来的事,尽情描绘,但不要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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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柏钦涛lawyer

    回复@王明超V: 确实存在这个问题,虽然法院无需关注。 //@王明超V: 如果将投资人与纯高的关系理解为纯高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了投资人,那么就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管理办法》中第53条动产、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该有关规定即本办法的第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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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信信托--昆山纯高营业信托纠纷案法律问题分析》:判决书看了几遍,但总觉得无法理出头绪。其中的法律问题看似简单,但越想越觉得是一团乱麻。本文尝试就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作出分析。当然,我觉得,这个案子更重要的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所折射的法官的审判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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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柏钦涛lawyer

    跟身在欧洲的@Ant1843 律师讨论,确定《信托是什么》中“历史的视角”关于信托法起源的个别史实有误,部分表述不够准确和全面。不过我仍坚持自己的基本判断和思路。这个问题要研究清楚,非下大功夫不可。他有文章专门讨论信托法起源,供感兴趣的朋友参考🔗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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