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孙晓龙律师的头像

孙晓龙律师

查看新浪微博主页
  • 用户头像

    孙晓龙律师

    和尚跟屠夫是好友。和尚早上要起来念经,而屠夫要起来杀猪。 为了不耽误各自工作,便约定早上互相叫对方起床。多年后和尚与屠夫去世了。屠夫去了天堂,和尚却下了地狱。 屠夫天天做善事,叫和尚起来念经;相反,和尚天天叫屠夫起来杀生。你做的东西往往都是你认为对的,却不一定是对的。。。
    转发 2136评论 230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孙晓龙律师

    荒谬的立法:公民作为纳税人享有政府为其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利,这一权利属于基本权利范畴,南宁作为一市,何来就此关于剥夺公民基本权利之立法权? //@林波律师: 法律不是万能的。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枫叶红似火V: 如果这样做,可能售票员,司机每天都要打架!
    【不让座就该赶下车?】南宁首次就城市公交客运立法: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老年人说,以后底气足了;也有人反对:买同一张票坐同一辆车拥有同样权利。不让座是道德问题,通过立法强制,有点变味。你怎么看?http://t.cn/z8FEQvR人民日报
    展开全文
    1. 微博附图
    转发 13852评论 14474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孙晓龙律师

    转发微博
    【列阳式、有西式辩护逐一走向终结!】刘志军案,列阳式的过场型辩护遭到普遍的非议,”大牌”律师接受指定辩护并配合表演,已经成为法治的败坏者;夏俊峰案,辩护词隐而不发、执行死刑居然不敢接受采访,这种“政治大局”型律师也必将走向终结。
    转发 263评论 100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孙晓龙律师

    “报道还披露,当地为“填空城”,正在进行大规模的人口搬迁”实质上还不是空城?自己打自己耳光,文字游戏有何意义? //@周泽律师: @环球时报 转南方周末的报道,给人怪怪的赶脚
    【鄂尔多斯将“跨省”抓捕造谣其“鬼城”者?】据南方周末,鄂尔多斯当地的官员,对于外界对鄂尔多斯“鬼城”的指控颇为不满,甚至已经把一些对鄂尔多斯“造谣”的相关材料上报公安部门,其中有许多是“跨省”的材料。报道还披露,当地为“填空城”,正在进行大规模的人口搬迁...🔗 网页链接
    1. 微博附图
    转发 1150评论 376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孙晓龙律师

    //@林波律师: 周泽律师不会代理二审吧。[哈哈] //@周泽律师: 我跟这事没关系啊。我之前批评过李在珂律师,只是为当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加分
    【陈有西评李天一案藏利益】据@运床专家 ,明天出街的@博客天下 曝光,李天一案粉墨登场的律师中,陈有西 并非像他标榜的和李家毫无利益关系,其实暗存利益:7月中旬会见梦鸽和9月7日组织专家研讨会。原来,他于开庭前带明显倾向的视频评论,事出有因!@袁裕来律师 @周泽律师 @小斯在北京
    转发 44评论 22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孙晓龙律师

    北京市公安局:我以前人大代表的身份保证我的举报属实,并且保证负诬告责任!我要揭发的是一个线索:李天一监押的看守所有管教员、看守、所长帮助李天一向家长传递非法信息,由他母亲编造虚假案情,利用兰和的空间发布开拓李天一犯罪、诬陷夜半酒吧、诬陷被害人名誉的信息以及李天一遭受刑讯逼供谣言!
    转发 16404评论 3102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孙晓龙律师

    尚未宣判,官方出现这样的声音,该如何看待中国式审判呢?不担心人们怀疑:不是刑事审判,是形式审判吧?!
    【检察日报:薄熙来案公诉方证据已形成链条】这些证据不仅证明薄熙来有受贿主观故意,且证明其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直接或者与薄谷开来共同收受他人给予财物的客观事实,案件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明薄熙来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详戳↓
    1. 微博附图
    转发 29评论 33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孙晓龙律师

    写的不错,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解读并不一定是随着当事人的想法前行,而是律师以自己的专业与理性发出当事人本该发出的声音,刑案辩护中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以及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法定,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在法庭上有其相对的独立性。
    发表了博文 《捍卫权利,毋须理由——关于刘志军案当中的律师伦理》 - 刘志军案尘埃渐定,煌煌巨案只有悠悠半天的审判,法官沉默了,而律师界关于律师执业伦理的争论倒是甚嚣尘上,如此不才也斗胆说几句。 🔗 网页链接
    转发 1评论 0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孙晓龙律师

    发表了博文 《追随光明!》 - 说实话,我大一时赶上了那场风波,虽然是跟着走,但也知道看到发生了些什么。自从我有孩子之后,我最担心的是,等我垂垂老去,你看到他走上街头,去面对催泪瓦斯,甚至更残酷的对待 🔗 网页链接
    转发 1评论 0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孙晓龙律师

    //@青石律师: //@叶恭默: 有同学说:维稳体制下,民意审判有不可控的杀伤力。这是一个经典的流行谬误。法官不会蹲在微博前判案,有些甚至不知微博发生了什么。舆论确会左右某些案件的结果,那是因为媒体(官媒或内参)偏向性的总结民意,官员又据此干预司法。本质上是官媒官意而非民意干预司法。
    展开全文
    【修订版:言论自由高于一切】此案被长期阻隔于司法程序之外,它的性质已不再是一件主体明确的司法案件。网民的舆论抗争,可以看作是对不公正司法体制的一场战争。即使因为无形的黑手能量太过强大,使得网友种种努力化为泡影。我们也不能因为功利算计,而否弃为追求正义而努力的正当性。详见长微博
    1. 微博附图
    转发 1评论 0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