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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东燕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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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东燕2004

    在我们这个社会,有两个特别值得玩味的现象。 一个现象是,立法机关就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有些人却不愿意他人就立法草案发表不同的看法。实际上,既然是公开征求意见,说明立法机关愿意听取不同的甚至是批评性的意见。不知道为什么,有些人会认为自己比立法机关更有权威,好像别人发表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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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东燕2004

    到一个新的环境,各种手续都办得挺顺利。过程中感受到的被信任,让我有些受宠若惊。一件本来以为很费时的事,结果连证件的原件都没有被查核,突然就接到邮件通知说是办好了。相比于总是需要不断地证明你是谁,甚至连进出所在的大学都必须每天刷工作证,我的惊诧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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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东燕2004

    前些天就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34条规定的内容。老实说,我有些不敢相信,今天特地到中国人大网上查了草案的内容,才知道确实是真的。草案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可以在人大网“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栏提意见(www.npc.gov.cn/flcaw/)。 对于第34条第2-3项的规定,我持反对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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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东燕2004

    据报道,单是吉林电信就被查实,向境外诈骗集团提供8000多万条手机号码。互联网最大的短板就是人性,千防万防,内贼难防。当实名制遇上内鬼,结局如何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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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东燕2004

    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并不相同。法律上不支持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代表原告在撒谎,而有可能是事实发生过,但事后缺乏足够证据来证明。尤其是骚扰类案件,由于经常涉及的是一对一,双方各执一词,法律上则要求原告承担证明责任,不能证明就要承担败诉风险。这样的制度设置,对于被侵害方本身就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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