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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波案庭审突发:来宾中院不让冯波当庭查阅证据】冯波案,今天已进入到第8天的庭审。上午开庭,合议庭成员突然告知我们,法庭本已通知出庭的五名证人、被害人来不了了。理由是四人因为工作原因无法到庭,还有一人是因为身处省外。对此,我们表示严重异议:昨天合议庭在与我们沟通证人出庭事项时都没有提到证人、被害人不来,到底一夜之间发生了什么,导致他们无法出庭?同时,“工作原因”、“人在省外”,根本不属于刑诉法解释253条规定的不出庭的正当理由。尤其是被害人属于刑诉法中规定的当事人,更不应当缺席庭审。对于我们提出的异议,合议庭称只是告知我们这个情况,并随后宣布进入到下一个庭审程序:让冯波就一审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然而,我们却发现:被合议庭要求立即开始就一审证据发表意见的上诉人冯波,其手中的全部材料,只有一份案件的一审判决。冯波本人也向合议庭提出:自己根本没有亲眼见到一审判决中所列举的多数证据。比如甚至连判决书中周某强案证据中排序最前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这些材料,冯波都没有看见过。其他的重要书证、言词证据更是如此。因此,冯波要求:希望合议庭将这些证据提供给自己查阅,或者让辩护人将这些材料打印出来提供给自己查阅,以便自己发表质证意见。我们两位辩护律师也表示:冯波案一审开庭过程中,公诉人并未实际当庭出示这些证据,冯波系在未查阅证据的情况下被要求发表质证意见。冯波案一审庭前会议的所谓“出示”证据,也并没有真正地将相关证据都提供给冯波查阅。所以,在一审实际剥夺了冯波应建立在查看证据基础上的质证权利的情况下,曾因侵犯冯波权利以及辩护律师执业权利而受到过批评的来宾中院,更应当注重保障冯波的质证等重要权利。我们还向合议庭指出,对于当事人当庭对着证据质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公号发表的《改变被告人的“裸考”状态》一文观点非常明确:“司法改革需要落实保障被告人权利,被告人可以拥有纸笔桌椅以及合适的卷宗复印件,就是其参与庭审的基本权利。”然而,在我们提出应让冯波在查阅证据后发表意见的观点、并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意见的情况下,合议庭却仍直接驳回了我们的申请,决定不让冯波查阅案卷、证据,只让他拿着手中的一审判决对证据发表意见。有鉴于此,在目前已是第8天的开庭程序中,我和刘长律师两位辩护人第一次提出要求合议庭成员回避的新申请。我们认为:是否让冯波当庭查看证据,是一个大是大非的问题。如果不看证据,当事人如何对证据发表意见?一个这么简单的道理,来宾中院相信不会不明白。昨天的驳回排非申请、今天的证人被害人不再到庭,以及不让冯波对着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其实都让我们两位辩护人进一步感慨:之前坚持管辖异议的申请,是完全正确的。来宾中院究竟是否做好了对于本案公正审判的准备?恐怕目前的迹象,确实无法让我们乐观起来。@来宾市中级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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