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曾在社会上轰轰烈烈的废除嫖宿幼女罪提议,到现在还是不了了之。同类的事情还有劳教制度改革,不知现在怎么样了。//@薛蛮子: //@苏渝: 支持。有些贪官钱多得没地方花,便有特别嗜好,专爱开处,且以开得越多多小为荣。
#一点建议#:凡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者(且无论未成年自己是否愿意),一律按强奸罪惩处!虽然刑法早就对此有规定,但现实中的“嫖宿幼女”等奇法怪律,却让这条法律条款大打折扣,故提出建议:废除嫖宿幼女,一律按强奸罪惩处!同意者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