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扯的认定]刑法第20条第2款: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http://t.cn/RPzcJVL。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涂某红……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宋某要轻伤,是防卫过当,为过失致人轻伤。“涂某既未过限,也未重大损害,根本不是防卫过当,而应是正当防卫。检察官能不能看看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