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的搜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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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飞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再曝:一老人胆结石被做4次手术后去世,医院被判赔118万元】2月28日,“邓飞”微博发出一封深圳来信,反映77岁老人被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肝胆胰外科负责人纪某切除5个器官后死去,但术后病理证实:所有被摘除器官均无任何实质性肿物,均未见恶性证据。2023年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赔偿627645.68元,该赔偿已执行。但老人家属坚持要追究纪某责任。不久,本微博收到图片爆料,称这家医院肝胆胰外科5年赔出268万元,其中纪某至少涉及3起医疗纠纷赔偿,医院拒绝透露纪某相关赔偿具体信息。而裁判文书网也没有相关信息。本微博多条信息也接连遭遇某种神秘力量删除不见。但网友们提供了多份文件,我们现公开该医院肝胆胰外科另一个赔偿百万的医疗赔偿。2021年5月31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某等人损失1185157.19元。原告诉称: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对患者林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1.对患者术前全身情况重视不够,患者已年高体弱,一个简单的胆结石病症却连续做了4次手术;2.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患者胆囊胆管瘘;3.术后未能控制感染;4.在患者胆囊胆管瘘没有得 到有效治疗,胆红素等各项检验指标异常,尚未完全控制感染,病情无好转的情况下,极不负责任地让患者办理出院。家属认为以上诊疗的重大过错直接导致林XX广泛性肝胆管缺血性坏死,肝功能衰竭、肝硬化、高胆红 素血症等病症,并直接导致林XX死亡。其过错与林XX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认为其过错责任参与度为80%,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法院称:鉴定机构认为港大深圳医院术前准备欠充分,对林XX患有胆源性胰腺炎病史,在术前未做MRCP,排除胆 道疾病,影响了手术方式的选择;其次被告在2018年5月31日手术中未及时进行引流造成胆道逆行感染、 肝功能损伤;被告在2018年6月1日‐2018年6月22日之间对林XX施行三次ERCP,合理性存疑术中造影时使胆道内的细菌逆行进入血液及肝内,同时胆道内结石造成造影剂未能及时排出,胆道高压诱发重度 胆道感染、胆道出血乃至最后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鉴定机构认定:港大深圳医院在对林XX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准备欠充分、术中胆道造影后未能及时引流造成胆道逆行感染、连续进行ERCP造成创伤和加重胆道感染上存在过错,医院的过错与林XX的不良治疗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61%‐90%。法院认可了鉴定机构作出的过错参与度,还综合考虑被告诊疗行为、过错程度及本案案情, 认定被告对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75%的赔偿责任。 @深圳卫健委 @深圳公安 @健康中国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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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建萍

    在千千万万的冤民面前,希望司法部门反思,法治的进步每一步是无数冤民用血泪、生命、倾家荡产、长期伸冤、长期被打压、付出了沉重代价,证明司法和科技制造业相比,产品裁判文书不合格太多了从不见你们主动纠错改判。不要忙着抢功,因为公平正义从来就在人民心里!人民的力量就是正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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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易娱乐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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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

    【全国首例!#男子下班后回工作消息获赔3万加班费#!法院:要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全国首例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案# 据北京日报,在今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牵出的“隐形加班”案件。案情显示,劳动者李某起诉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至2020年的加班费。李 ...展开 播放视频 播放 当前时间 00:00 / 时长 00:09 加载完毕: 100.00% 媒体流类型 直播 试图直播,当前实时播放直播  播放速度 0.5x 1x(默认), 选择 1.25x 1.5x 2x 倍速 高清 720p, 选择 标清 480p 流畅 360p 720p 小窗播放试试“小窗播放”,边刷微博边看视频 全屏 静音 This is a modal window. Context Menu 复制视频地址 🔗 网页链接 半岛都市报 + 关注 正在小窗播放中 点击展开 00:09 35次观看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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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怪兽胃口很小很文静

    收到要求前台实名信息填写通知:“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现全网各平台50万粉丝以上的自媒体账号需要填写实名信息,填写后将在个人资料页展示。”之前出台100万粉丝以上实名的规定,很多人觉得与自己无关,其实但凡稍微了解一些我们这个社会的运作逻辑,就知道迟早就会轮到自己,只是时间的问题。就比如,现在是要求50万粉丝以上,接下来就可能是10万粉丝以上,再接下来可能就是1万粉丝以上。实名认证中除了个人身份信息,同时需要提供单位信息。为什么需要单位信息?方便让单位管你嘛。当然,我从一开始就选择的是实名。之所以一早就实名,不是像一些网友所想的那样,是希望通过实名来吸引关注。而是因为,之前个人微信公众号就未用实名,但很快就被知道是我的个人公号。既然如此,那就索性实名好了。虽然我自己从去年开设帐号时就选择实名,但我仍对强制实名的做法保留意见,认为不应该实名。想起不少人喜欢拿中学政治课本上的知识来教育我,说我连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都不懂。道理其实是一样的,这些人说的是实然,而我谈的是应然。事实上如何不代表应当如何,如果法律与公平无关,而只与统治利益有关,干嘛要用天平做象征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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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孝顶先生

    #最高法回应裁判文书是否还会上网公开# 【极其失望】最高法院扭扭捏捏,不敢面对实质问题。什么“公布”不等于“公开”,“稳慎原则”等等又是口吐莲花,裁判文书网既然已经耗费了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为什么不能继续加以升级改造,为什么非要另起炉灶?另起炉灶难道不需要再砸进大量的公币帑银?不是自己口袋里的钱就可以胡乱糟蹋?裁判文书网在汹汹舆情压力下暂时保留了最后一口气而已,寿终正寝只是时间问题。没有强有力的明确指令,还有法院会继续上传到裁判文书网吗?裁判文书难道已经是朽木不可雕了吗?为什么不能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对裁判文书网予以提升改造?收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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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才亮律师

    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45周年。 45年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开启了思想解放,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的新征程。这个会议可以与中共历史上的遵义会议相媲美。 官方的教科书上,对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要意义表述如下: 第一,重新确立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全会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决定将全党的工作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提出了改革开放的任务。 第二,结束了“文革”后两年的徘徊。全会结束了粉碎“四人帮”后的徘徊,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拉开了序幕。 第三,思想上冲破了长期“左”的错误和严重束缚。全会冲破长期“左”的错误和严重束缚,彻底否定“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高度评价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重新确立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十一届三中全会所作出的决议揭开了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序幕。全会明确指出党在新时期的历史任务是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揭开了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序幕。 归纳来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意义在于它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方针,为中国的全面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道路。 今天,我们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时候,这段视频在网上流传甚广,提醒我们此刻仍然要重视并回答这段经典话剧中提出来的这些问题。 作为建国初期出生并经历了这改革开放45年工作的人,以我的亲身体会认为,改革开放的路是曲折的,但是历史潮流是不可逆转的。 例如,全面依法治国的道路从开始的法制不健全到逐步建立起法治体系;从文革中的砸烂公检法到后面的公检法司安在制度设计上相互制约,相互配合 ;从群众专政、军管会掌握包括判刑在内的司法大权到对国内外承诺并推进司法公开;从恢复律师队伍建设到发展到今天的规模,一步一步在往前走。 又例如律师和人民法院的工作,也是有故事可说的。一是裁判文书的公开,从文革前的绝密资料到后面有条件的放开,再到向世界承诺公开并建立了裁判文书公开网,以及目前关于裁判文书是建内库和继续公开上网的争论。二是对律师人身安检的问题,从不需要安检到对律师要进行安检再到不安检,这中间有的时候会有倒退现象,但我坚持认为,从历史的长河来看潮流不可逆转。 有一句老话说,凡是开历史倒车的人都没有好下场。无论人们相信还是不相信,“粪土当年万户侯”,5000年的人类历史摆在那里,只是江山兴衰,百姓皆苦。 王才亮律师的微博视频 收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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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昼的火树银花

    裁判文书网停止公开,公众反应的淡漠令人惊讶。这么巨大的倒退,掀起的水花甚至不如类似“公开ip”/“实名上网”、“是否该取消寻衅滋事罪”引起的激烈的公共讨论。往好里想,是维护方都被吓到了,无力洗地,难以进行有效的舆论引导,导致缺乏双方激烈辩论的场面,因此显得缺乏热度。往坏里想,可能是普通人并没意识到这一事件的严重性,或者公众已经对情势感到绝望,认为无法扭转局面而直接放弃了一切抵抗。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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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受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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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文伍

    #裁判文书内部化#陈文伍:裁判文书网如果不公开了,法院内部化了,就没有人能监督了,最大的后果是地方法院法官可以肆无忌惮的随心所欲的判决了。为什么每份《判决书》是都要写上依法判决,因为法律是国家制定的,法官只是依法判决而已!裁判文书网公开就是为了让人民看看法官是不是依法判决,有没有肆无忌惮地瞎判决甚至枉法裁判!权民所赋,请接受人民的监督!收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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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之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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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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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泽拍案

    【最高法院朝令夕改,民间批评持续升温】自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欲建设裁判文书库以及仅法院内部干警可以查阅检索后,舆论一片哗然。翻阅自媒体及微信圈,公众是“一面倒”的质疑和反对声音。有网友表示:“辛辛苦苦十余年,一夜回到解放前”,还有网友说:“这是让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倒退20年”,有不少网友担忧:“这又会导致新的司法腐败”;有著名大学教授公开直言:“谁关闭裁判文书公开网,谁就是历史的罪人。”也有律师表示:“裁判文书不是法院一家的事,律师和检察官都贡献了智慧和力量,应当是公共产品,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一起共享,凭什么仅由法院一家独吞?”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是司法公开化的大倒退,对司法信息化建设和智慧司法建设都是重重的一击,将来法律实证研究向何处去?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周强曾提出:加大裁判文书公开,杜绝选择性上网。遗憾的是,司法改革举措朝令夕改,没有连续性和持续性。最高人民法院都不能给人以心理预期,又何谈法律和法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此举对中国法治的破坏不可估量。我们党的执政理念是“以人民为中心”,如果最高法院坚持该执政理念,就应当倾听人民呼声而不能一意孤行地开“历史倒车”。合乎民心、顺乎民意是赢得民众信任并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面对网上汹涌澎湃的舆情,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行动积极回应。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因时而动、因势而为,真正做守法的表率。收起 韩旭:吁请最高法院紧急叫停裁判文书转内网的做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文,要求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拟于2024年1月上线运行,支持全...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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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飞说法

    裁判文书不公开到底是谁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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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志涛本人号

    侯志涛向全国法律人的一封求救信!!全国法律人,你们好。我是侯志涛,也是一名法律人,原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410534959,曾从事律师工作十年。当大家看到这个信息或者视频的时候,我可能遭六盘水政法系统迫害而牺牲,也可能受不了被侮辱而自杀,或者被六盘水政法系统非法羁押,都有可能,这不是危言耸听,因为我、我的团队成员、我的当事人、我的执行案件合作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唐林律师)正在遭受六盘水政法系统的迫害。自2023年11月20日开始,我的团队6名成员、民营企业债权人负责人马艺珈伊、唐林律师陆续都被六盘水公安抓起来了,我现在也被全国搜捕,定的是寻衅滋事。在这里,我想澄清的是,我们没有做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我们是申请执行人(民营企业)的代理人,在代理法院强制执行六盘水市水城区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方国企)过程中,发现执行法院存在众多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行为,便通过微博等自媒体平台进行了报道,包括:六盘水水城区法院违法解冻1500余万元、一个法院同时间段同时使用两枚公章、一个法官四个身份;六盘水中院违法给债权人代理人(我)使用警械(手铐)等。执行法院针对自己的错误,在被报道以后,不仅不予以纠正,反而联合当地公安,使用刑事手段,抓捕债权人负责人、债权人代理人,我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刑事手段迫害民营企业家(债权人)、迫害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迫害申请执行人律师的一起典型司法案例。申请执行人(民营企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地方国企)的案件尚有四件,两件在水城区法院、两件在六盘水中院,执行金额本息总计在六七千万以上(具体金额不断增加中),在诉讼中的案件有一件、未启动诉讼程序的的欠款项目还有两个,总计欠付金额有2个多亿,诉讼中和未诉的金额尚不确定,暂且不说,仅有生效裁判、仲裁文书确认且进入执行程序的四件案件总金额就在六七千万以上,在债权人代理律师、我的团队成员被抓起来以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谈判,以还1200万元的金额将所有欠款全部了结,在申请执行人未答应的情况下,又将申请执行人负责人马艺珈伊抓了起来,所以,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刑侦手段迫害民营企业家(债权人、申请执行人),达到少还钱目的的典型案例。现在,我冒着被发现、被抓捕的风险,发出此条微博,向全体法律人和社会各界人士发出求救信,希望大家能帮帮我们。希望刑事辩护律师能想办法联系上我团队成员、我的当事人(债权人)、我的合作律师(唐林律师)的近亲属,受委托进行无罪辩护,也希望更多人敢于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和方式对六盘水的行为进行监督,侯志涛在此叩谢。这不仅仅是一起刑事案件,更是对法律人发声的一种社会司法倾向,大家想想,如果我们因为在自媒体发声而被处以刑罚,这将成为其他司法机关的一种判例参照,只要有法律人敢于在自媒体实事求是的发声、讲真话、讲实话,都有可能被当地办案机关联合公安利用刑事手段而迫害。最后提示各位,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启信宝、威科先行等可以查看裁判文书的网站,查询一下这个被执行人被执行、被诉讼的案件,不仅欠我们债权人的款项,还欠其他债权人的款项,被执行人原负责人马庆东在被执行法官询问时自认该公司负债30个亿。另,大家可关注“唐林说执行”微博和“侯志涛本人号”微博,了解更多案件事实与经过,也可百度“马艺珈伊”了解更多案涉项目的违法,甚至犯罪,2021年,央广网等多家媒体报道过。司法公正,人人有责;监督司法公正,人人有责;维护公平与正义,人人有责。我强烈要求六盘水撤案、放人;撤案、放人;撤案、放人。@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张泽群 @新京报 @新华网 @人民日报评论 @人民日报 @贵州长安网 @环球网 @环球时报 @北京刑事律师张雨 @迟夙生律师 @曾维昶律师 @法职_庞九林律师 @法治日报 @法治网 @法治周末 @凤凰网 @凤凰卫视 @凤凰周刊 @封面新闻 @公安部刑侦局 @共青团六盘水市委 @贵州都市报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贵州长安网 @国是直通车 @海南法律人说执行 @海南执行方长康 @郝亚超律师 @何兵 @红星新闻 @黄斌 @黃英豪 @环球时报 @环球网 @呼喊正能量 @廖睿 @京都律师事务所 @九派新闻 @李贵生以案说法 @李金平律师 @李树亭律师 @六盘水日报 @六盘水市检察院 @李庄 @律媒桥 @律师李长青 @毛立新 @南方都市报 @南方周末 @澎湃新闻 @人民日报 @央广网 @王昊宸律师 @王誓华律师 @杨学林律师 @吴国雄律师_海关案_走私刑事辩护 @西安田凯法师 @刑事辩护律师范望平 @新华网 @杨沅其lawyer @虞大律师 @于建嵘 @周海洋律师 @周立新律师906 @周筱赟律师 @周泽拍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侯志涛本人号的微博视频收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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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念战争

    解读中央经济会议的文章铺天盖地,但有多少人注意到:裁判文书网即将关闭,法院审理结果会从公开转向地下。谁又知道这条消息对经济的杀伤力?经济不是单纯的交易赚钱,吃喝玩乐。经济最重要的是人们对未来的长期投资和稳定预期。它需要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和言行一致的政治信用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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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光明律师

    裁判文书公开的法律依据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二、《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5.深化审判执行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审判执行信息,逐步推进公开范围覆盖审判执行各领域,健全完善审判执行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促进统一公开流程标准,确保审判执行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1)司法统计信息;(2)审判执行流程信息;(3)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庭审活动;(4)裁判文书;(5)重大案件审判情况;(6)执行工作信息;(7)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8)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9)各审判执行领域年度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10)司法大数据研究报告;(11)审判执行理论研究、司法案例研究成果;(12)其他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审判执行信息。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五、《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二、裁判文书的公布主要通过以下五种渠道:1、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商请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报刊予以公布。2、对具有典型意义、有一定指导作用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定期地在人民法院报、公报上公布。3、日常的裁判文书可随时在人民法院报网和我院开通的政府网上公布。这是公布裁判文书的一种主要形式。4、所有公布的裁判文书可装订成册,放在指定部门供各届人士查阅。目前先考虑放在出版社的读者服务部,同时设置一部触摸式电脑将公布的裁判文书输入,供查阅。如当事人需要索取的,可收取成本费。5、每年将所公布的裁判文书汇集成册,由出版社出版发行。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七、《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五、文书公开(10分)17、在法院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除不予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以外,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将审理各类案件公开宣告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5分)#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司法公开#收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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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志明律师

    裁判文书少公开、不公开是开历史的倒车了。裁判文书公开的好处很多很多,公平正义之类大道理不说了,就说一个小道理——社会和谐。为什么这么说呢?裁判文书公开有一个例外原则——调解书不公开,这样很多案件当事人为了避免裁判文书公开会通过诉讼调解解决矛盾纠纷,以调结案,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大多数都能和谐解决纠纷。现在好了,裁判文书直接少公开、不公开了,反正都不公开,当事人也不忌讳裁判文书上不上网了,各不相让,都想锤死对方,这于社会和谐是极其有害的。司法改革改到最后,改到裁判文书藏到阴暗的角落,这不是历史倒退是什么?在社会主义法治迫切向前,人民群众对纠纷处理多元化需求的大方向下,法院把自己的文书“藏起来”,令人扼腕叹息、叹为观止了。或许这是法院高瞻远瞩、下了一着高棋,而我们凡夫俗子目前还没看明白。。。#庄律说法#收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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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才亮律师

    许多法律人当事人这几天都在关心最高院的裁判文书不公开的问题,其实有争议的何止是裁判文书公开!法治中国建设,任重而道远!『王才亮: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坚持-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才行法道 良举公正』网页链接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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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才亮律师

    中国社会许多人这几天都在关心最高院的裁判文书公开的问题,其实有争议的何止是裁判文书公开!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坚持 10年前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3次全体会议在北京结束,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列为第9个重大问题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内容表述清楚,让法律人看了后很受鼓舞,当时的法治媒体上一片呼声:“春天来了〞。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和行政法学者,当时在认真读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这个决定之后,也是感觉到法治中国建设的方向明确,措施得力,也是心情大好。 然而到今天,正好130个月过去,重读这个决定的相关章节,我的心里是五味俱全。 先不说感受,把当时决定的原文抄录如下,朋友们先学习学习: “九、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30)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 (3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32)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33)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34)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前天从北京飞景德镇打尖了一天, 昨天从景德镇飞到广东,旅途上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今天早上5:00就醒了,学习了上面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这个决定,回顾了我这10年来亲自参加的司法实践,感觉是有进有退,但无法肯定是进一步退两步还是进两步退步呢? 中国社会许多人这几天都在关心最高院的裁判文书公开的问题,其实倒退的何止是裁判文书公开! 我开始把想到的问题都列出来,后来发现仍然是挂一漏万,又把它删掉了,还就是这样的提出问题让朋友们思考吧。 站在所住的酒店门口竖着的老子塑像前,心里默念起:“道可道,非恒道。名可名,非恒名……。”而老子仿佛对我说:“中国5000年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了,事实告诉人们,开历史倒车是不得人心的,也是不能长久的。〞 据媒体报道,昨天一批法学界的大咖在北京召开学习领袖法治思想的论坛,我不知道参加论坛的这些大咖们是如何为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而努力的?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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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才亮律师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坚持 10年前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3次全体会议在北京结束,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列为第9个重大问题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内容表述清楚,让法律人看了后很受鼓舞,当时的法治媒体上一片呼声:“春天来了〞。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和行政法学者,当时在认真读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这个决定之后,也是感觉到法治中国建设的方向明确,措施得力,也是心情大好。 然而到今天,正好130个月过去,重读这个决定的相关章节,我的心里是五味俱全。 先不说感受,把当时决定的原文抄录如下,朋友们先学习学习: “九、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30)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 (3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32)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33)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34)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前天从北京飞景德镇打尖了一天, 昨天从景德镇飞到广东,旅途上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今天早上5:00就醒了,学习了上面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这个决定,回顾了我这10年来亲自参加的司法实践,感觉是有进有退,但无法肯定是进一步退两步还是进两步退步呢? 中国社会许多人这几天都在关心最高院的裁判文书公开的问题,其实倒退的何止是裁判文书公开! 我开始把想到的问题都列出来,后来发现仍然是挂一漏万,又把它删掉了,还就是这样的提出问题让朋友们思考吧。 站在所住的酒店门口竖着的老子塑像前,心里默念起:“道可道,非恒道。名可名,非恒名……。”而老子仿佛对我说:“中国5000年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了,事实告诉人们,开历史倒车是不得人心的,也是不能长久的。〞 据媒体报道,昨天一批法学界的大咖在北京召开学习领袖法治思想的论坛,我不知道参加论坛的这些大咖们是如何为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而努力的?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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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段誉

    #裁判文书网# 不再对外公开了!给我第一感觉是:这条消息可靠吗?还是由@司法部 统一统筹考虑公开事宜?裁判文书公开确实给公众提供了学习借鉴的便利,希望司法裁判公开能有更好的机制和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法学法和案例借鉴的途径!#长沙身边事#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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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诉杨雄

    裁判文书从外部公开走向内部上传,内部的监督早已形同虚设,这种内部裁判文书库对于监督下级法院更没有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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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大观察

    中国裁判文书网烂尾了 长图 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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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雅奇刑法

    好家伙,收到私信了,“勒令”我撤回微博,不要瞎说八道。看来,裁判文书真的不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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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雅奇刑法

    如此判决,真是不可思议。刚才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一个判决:(2019)鄂0823刑初148号。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8个月。?《刑法》第73条第2款规定: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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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微敖

    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最重要的途径——没有之一。裁判文书上网,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对于中国的依法治国,对于党和人民的事业,是利远远大于弊的。因此,裁判文书上网,只能不断加强,绝不可以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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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衝鋒号角

    #县医院院长受贿330万现金不敢存银行#上游新闻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发现,医药行业腐败存在隐蔽性、长期性利益输送的特点。一供应商向医院院长近十年间现金行贿21笔,深圳一公司通过向医院院长助理香港账户汇入220万美金串标围标……一份由国家审计署出具的广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销使用情况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显示,广东省在医药市场主体管理、政策执行、药品监管等方面还存在“暗箱操作”“脱离实际”“管理缺位”等问题,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上游新闻记者 王凯)上游新闻收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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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微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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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时报

    #江秋莲诉网暴者一审判刑2年3个月##网暴入刑还有多远#?】江歌妈妈江秋莲诉网暴者林某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据福建“建瓯法院”官微消息,4月17日,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江某莲自诉林某侮辱、诽谤一案,以侮辱罪、诽谤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告诉健康时报记者,目前,网络生活参与者言行的边界感和责任感不强,非理性情绪宣泄情况普遍,经常造成悲剧性的结局,因此网络暴力的确到了需要加强治理的阶段。“网络暴力本质上并非指向人身安全的物理暴力,而是通过舆论压力对人的心理造成压制性影响。”王志远表示。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指出,2016年11月3日,江歌(江秋莲之女)在日本留学期间遭其室友刘某的前男友陈某杀害。该案宣判后,林某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独狼独语4”等,发布系列与江歌案有关的博文。江秋莲认为上述博文对江歌及其本人构成侮辱、诽谤,遂以林某犯侮辱罪、诽谤罪向建瓯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相关言行应受到法律规制,被告人林某通过多次发布微博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健康时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关键词“网暴”发现,2023年至今仅有3起案件涉及到“网暴”,并且在这3起案件中,网暴都不是其主要判刑依据。“不可否认的是,目前网络暴力行为内涵和外延界定尚不明晰,而且致害往往是众多网络生活参与者非合意行为集成的结果,所以单独设定罪名条件并不成熟。”王志远指出,但是,并不是说不能单独设定罪名就不需要治理,关于治理方式的选择,需要考虑经济性和实效性的问题,并非只要某种危害行为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就要推动刑事立法单设罪名。王志远建议,当下可以借助以下三个方面的努力降低非理智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频率和致害程度:首先是加强技术手段治理;其次是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行政责任;另外对于符合侮辱、诽谤、网络寻衅滋事等犯罪构成的情形予以定罪处罚。“另外,在现有治理手段尚不能有效遏制网络暴力的情况下,可以在内涵与外延比较明晰的前提下,对危害显著的特殊网络暴力情形予以先行单独入罪,但概括式的网络暴力入罪应当慎重。”王志远提醒。(健康时报记者 王艾冰)收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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