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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更新#【宗馥莉辞职事件动态跟踪】财联社7月19日讯,近日,网传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宗馥莉提出辞职,并引发多方回应,以下为该事件动态信息时间线梳理:---7月19日---10:16【宗馥莉辞职风波后 #宗庆后胞弟宗泽后发声#:是件好事】全文链接:网页链接 08:29:01【杭州国资曾有意退出娃哈哈】财联社7月19日电,网络流传的宗馥莉“请辞函”将娃哈哈内部矛盾曝光在世人面前。从股权结构来看,宗庆后身为娃哈哈集团的创始人和董事长,却并非娃哈哈的第一大股东,或为后续宗馥莉的“接班”埋下隐患。根据招投标信息查询平台寻标宝信息,2023年7月,杭州上城区国有投资控股集团就曾因拟转让持有的杭州娃哈哈集团46%股权的权益价值评估和法律服务进行招标。其中,万邦资产评估中标了该股权价值评估服务,而国浩律所则中标了股权处置的法律服务。不过,目前暂未可知娃哈哈集团是否仍在进行这部分股权的谈判。---7月18日--- 23:27【宗馥莉接棒娃哈哈145天:管理层变动频繁,辞任或因上市目标分歧】全文链接:网页链接18:03:10【杭州上城区国企科人士:正了解宗馥莉辞任娃哈哈及被举报相关事项】财联社7月18日电,杭州上城区国企科人士今日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正了解宗馥莉辞任娃哈哈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及被前员工举报相关事项。(记者 徐赐豪)17:19:47【多位知情人士:宗馥莉请辞消息属实 此前已博弈一个多月】财联社7月18日电,针对网传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宗馥莉提出辞职一事,财联社记者今日从多位知情人士处获悉,此事属实。一位娃哈哈经销商负责人称,“本来宗馥莉和娃哈哈集团股东、高层一直在博弈和谈判,主要是关于股权问题,我们知道这个事已经一个多月了,现在(谈判)没谈好。”该经销商对记者提到,娃哈哈集团内部近期确实有部分管理人员离开,而受网络流量影响,经销渠道的销量近几个月确有上升。小财注:今日网上流传宗馥莉《致娃哈哈集团全体员工的函》,提到自7月15日起辞去娃哈哈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不再参与其经营管理。(财联社记者 陈抗)16:29【谁的娃哈哈?宗馥莉疑似辞职引发争议 股权架构埋下危机伏笔】全文链接:网页链接16:25【掌舵5个月 宗馥莉要辞去娃哈哈所有职务?已拥有独立商业版图】全文链接:网页链接15:15:54【多部门回应涉宗馥莉举报信】财联社7月18日电,网上还流传着一位自称娃哈哈前员工举报宏胜集团总裁宗馥莉侵占娃哈哈集团巨额国有资产的举报信。对于该举报信,浙江省国资委相关人士未证实其真伪,并表示即使有,也看不到举报信的内容,让记者询问浙江省国资委的信访室。截至发稿,信访室暂无回应。杭州市国资委相关人士称,不清楚有没有收到该举报信,并表示:“即使收到了也不归我们管,娃哈哈应该归属上城区国资委管。”杭州市上城区政府相关人士表示,不清楚该事情。因此,对此封举报信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伪,尚无法判断。14:59:29【杭州上城区国资委回应网传“宗馥莉辞职和涉侵占国有资产举报信”:正了解核实情况】财联社7月18日电,杭州市上城区国资委宣传部门7月18日对记者表示,关于宗馥莉辞职和举报信,我们目前也正了解和核实相关情况,如果有确切消息,我们会进一步反馈。此前有网传举报信称“宏胜集团总裁宗馥莉侵占娃哈哈集团巨额国有资产”。(界面新闻记者 赵晓娟)14:58【宗馥莉还未接手娃哈哈集团股份】全文链接:网页链接13:29:49【媒体:宗馥莉尚未接手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股份】7月18日,网络上流传了一张娃哈哈集团副董事长宗馥莉的辞职信。对此,7月18日,记者电话问询了娃哈哈方面,对方暂无回应。天眼查App显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为宗庆后,注册资本约5.26亿人民币,目前,该公司由杭州上城区文商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宗庆后、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基层工会联合委员会(职工持股会)分别持股46%、29.4%、24.6%,宗庆后是娃哈哈第二大股东。近些年来,宗馥莉在逐渐深入娃哈哈集团的业务。宗馥莉自2018年4月起担任娃哈哈集团品牌公关部部长,自2020年3月起,宗馥莉兼任娃哈哈集团销售公司副总经理。2023年4月,杭州娃哈哈非常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发生工商变更,新增宗馥莉为董事。值得一提的是,宗馥莉目前其并未接手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股份。13:10:48【娃哈哈经销商回应“宗馥莉请辞”传闻:已与总部联系过 正在解决中】财联社7月18日电,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之女宗馥莉请辞集团总经理的传闻仍在继续发酵。记者联系到一名娃哈哈山东地区的经销商,该人士透露,对于传闻一事,自己早上已经和总部进行联系,目前娃哈哈高层内部确实存在一定矛盾和分歧,但正在解决中,“家里内部闹矛盾,不是很正常吗?只不过现在网上就公开了。”按照该经销商的说法,宗馥莉希望改革公司的人员团队,似乎在内部遭到了一定的阻力。对于网传文件的真实性,该负责人未明确予以否认。但他告诉记者,相关传闻不会影响娃哈哈业务进展。13:06:23【娃哈哈总经理宗馥莉请辞?知情人士称属实 高管此前不知情】财联社7月18日电,针对网传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宗馥莉辞职一事,一位接近娃哈哈集团的知情人士7月18日告诉记者,情况属实,但事发突然,公司高管此前不知情,目前公司股东、管理层正在进一步协商处理。网传的辞职信显示,宗馥莉称近期上城区政府、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股东就其自宗庆后董事长离世后对娃哈哈集团经营管理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使其无法继续履行对集团及其持股公司的管理职责,决定自7月15日起辞去娃哈哈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不再参与经营管理。她表示,已将辞职信送达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体股东,亦督促相关方及时按章程规定的程序重新选聘总经理并履行管理职责,确保集团正常经营,维护企业、客户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利益。13:04【娃哈哈总经理宗馥莉请辞?知情人士称属实,高管此前不知情】全文链接:网页链接12:45:50【娃哈哈官方店铺未按时开播 客服回应:直播不定期 可以关注店铺等待】财联社7月18日电,有关娃哈哈高层人事变动及副董事长宗馥莉提出离职的截图18日上午在网络上大规模流传。在此背景下,记者发现,介绍页面备注每天上午11点直播的娃哈哈官方旗舰店抖音直播间,截至中午12点,并未开始直播。该抖音店铺客服回应称,直播为不定期的,可以关注店铺等待。11:39:34【网传宗馥莉辞去娃哈哈职务?娃哈哈集团人士回应:暂未听说该消息】财联社7月18日电,近日,网络上流传一则“致娃哈哈集团全体员工的函”,署名为宗馥莉。函上提及由于娃哈哈集团部分股东对宗馥莉本人自宗庆后董事长离世后对娃哈哈集团经营管理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致使宗馥莉无法继续履行对娃哈哈集团及其持股公司的管理职责,宗馥莉决定自即日起辞去娃哈哈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不再参与其经营管理。7月18日,记者致电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公开电话,对于上述网传宗馥莉辞职的消息,接线人员表示其为娃哈哈集团人士,暂未听说该消息。11:28:35【娃哈哈前高管称宗馥莉辞职属实 娃哈哈官方暂无回应】财联社7月18日电,网络上今日流传了一张娃哈哈集团副董事长宗馥莉的辞职信。对此,7月18日,记者问询了娃哈哈方面,对方暂无回应。接近娃哈哈的人士透露,前段时间,娃哈哈高层陆续走了几个,但拒绝透露更多信息。有娃哈哈前高管称此事属实。11:19:21【宗馥莉辞去娃哈哈职务?大股东杭州上城区文商旅投资控股集团:暂未听说这个情况 需要向领导反馈】财联社7月18日电,有关娃哈哈高层人事变动及副董事长宗馥莉提出离职的截图在网络上大规模流传。对此,杭州上城区文商旅投资控股集团回应称,暂时没听说这个情况,需要向领导反馈。宗庆后去世前,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的最大股东是国资杭州上城区文商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46%股权。宗庆后个人持有29.4%股权,为第二大股东,娃哈哈集团工会持有24.6%股权。11:06:58【宗馥莉辞去娃哈哈职务?杭州上城区:相关情况还在进一步核实】财联社7月18日电,有关娃哈哈高层人事变动及副董事长宗馥莉提出离职的截图在网络上大规模流传。杭州市上城区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相关情况还在进一步核实,稍后会有人员进一步联系记者反馈情况。”同时,记者也就此向娃哈哈相关负责人求证,截至目前尚未得到正面回应。收起 +9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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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成岩律师

    也不能说“法律服务所”、“法律咨询公司”完全一无是处,既然存在,总有它们存在的“价值”。 每次遭遇那些刻薄刁钻的、盛气凌人的、自以为是的、不尊重律师的、要求败诉就必须得退费的当事人,我都会郑重的建议他们去上述那些地方了解了解,以寻求适合他们的维权途径。 虽然他们不大适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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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法治报社

    发布了头条文章:《连续六年不见不散,进博“法律服务天团”再度上线》 上海法治报社 连续六年不见不散,进博“法律服务天团”再度上线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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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夜雪猫猫

    上海合作组织,要在上海搭建法律服务中心,加强国际商事仲裁影响力。这些都是必须的合作。上合组织+新开发银行。上海清算所。所以魔都的未来是很明确的。很多人还在网上吵,什么比不上东京啊,比不上这个比不上那个。上次还看到有些人移民出去了,口口声声上海不是以前的上海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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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triv

    随着《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上市新规”)于2023年3月31日生效,一些实务操作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其中一个比较典型也比较迫切的问题是境外上市相关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以下合称“中介机构”)如何执行与境外上市新规同步修订的《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档案与保密规定》”)中有关工作底稿出境问题的条款。《档案与保密规定》第九条规定,“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当存放在境内。需要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档案与保密规定》第九条的这个规定并非新增条款,2009年生效的旧版规定同样有类似条款,即:“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也不得将其携带、寄运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在过往的10多年中,上述档案规定的执行并未产生争议。以律师工作为例,中国内地律师在担任承销商律师的时候,其根据客户的委托,在境内的部分尽职调查工作的成果性文件,如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访谈记录,现场走访所拍摄的照片,发行人管理层讨论会议的记录,项目周会的会议纪要等(以下合称“工作成果文件”)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递给境外证券公司,或者相关资料存放于发行人设立的电子数据库,由各中介机构根据工作所需下载、保存。并且,2009版规定仅适用于H股上市和大红筹上市,适用范围有限,民营企业的小红筹上市并不涉及,因此并未产生什么争论。然而,随着国家对于数据安全和数据出境合规性的重视,以及众所周知的个案,在这次《档案与保密规定》修订生效后,争论骤然发生,中介机构之间对于该规定如何执行莫衷一是,产生了很大的争议。目前比较谨慎做法是在境内设置网盘,仅开放境内ip地址访问,或者可以把相关访谈记录等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境外中介机构,但仅仅发送给境外中介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邮件服务器等。这引起了境外证券公司,尤其是其风控部门的强烈反弹,因为境外证券公司作为境外上市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同样有尽职调查的责任,其境外保荐人、主承销商也需要在其适当的办公场所审阅这些资料,否则就存在执业瑕疵,甚至有可能因为工作程序的缺失,引发做空机构关注,给发行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更进一步的,虽然主要境外证券公司大都根据《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内地设立了代表处,但是根据该管理办法,该等代表处并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因此,这些代表处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是否是工作成果文件的适格接收方,也存在疑问。这就带来了一个境内证券服务机构业务合规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业务合规的冲突,双方从各自立场出发,争论的非常激烈。从操作层面来说,最简单的办法当然是“找证监会打听”,然而,这个打听的效力,同样存疑,难免令人惴惴。那么,如果抛开“找证监会打听”,作为一个律师,就法律文本的解读来说,究竟该怎么理解所谓的工作底稿出境问题呢?我的看法是这样的:首先,需要存放在境内的,是“工作底稿”,出境需要审批的,也是“工作底稿”,那么最根本的问题是,什么是“工作底稿”。就中国内地律师而言也,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并对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各具体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律师的分析判断作出说明,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这里的关键词是“归类整理”“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分析判断”“作出说明”“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也就是说,所谓的律师工作底稿,是律师对所收集的基础材料、律师的分析说明等经过分类整理后形成的成果。工作底稿不是某一份文件,而是一整套各类素材经过加工后的工作成果的整体。那么,工作底稿的整体肯定是要保存在境内的,也不能整体打包传输到境外。整体打包传输到境外,等于在境外存放工作底稿了,那肯定是违规了。但是,作为工作底稿原始素材的各种资料,是否可以个别邮寄到境外呢?我的理解是可以的。理由如下:首先,构成工作底稿的原料多种多样,每一份具体的工作底稿原料都限制出境会形成荒诞的效果。例如,律师事务所为从事证券法律服务而与客户签订的委托协议,从来都会作为工作底稿的原料,经整理编入工作底稿。律师事务所向发行人发出的尽职调查问卷清单,更是工作底稿的重要原料,也是证券监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监督检查时最常用的切入点。但是,律师事务所与发行人或者境外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协议境外证券公司和境内律师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依据,不可能不邮寄给境外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尽职调查清单,是其履行委托协议的一部分,当然也要交给境外证券公司审阅。如果把这些文件邮寄给境外证券公司被理解为未“存放在境内”,属于需要取得审批的事项,那么整个境外上市的工作体系就要被推倒重来,而在2023年3月31日之前施行的旧版规定和新版并无本质区别,大家从2009年开始一直惯常的做法,岂不是已经违规了14年?这肯定不是立法者的本意。反过来,如果认为委托协议、尽职调查问卷清单可以发给境外证券公司,那么现场访谈会议记录之类的文件,在其他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又有什么理由仅仅根据《档案与保密规定》就不能邮寄到境外呢?所以,要点在于第二句“需要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要点有二:1. 要以“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2. 要办理的是“审批手续”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实际上就是行政许可,那就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而全世界正规国家的《行政许可法》或类似的法律的核心是相同的,所谓的“审批”,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依据,并且应当公布,没有经过公布的依据,就不应当设定。这也是“公权力主体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权利主体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的体现。而从实操层面来说,所谓的审批如果没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那么政府机关究竟应该履行什么样的程序,审核什么样的材料,才能做出同意审批或不同意审批的决定呢?所以,当某个具体事项没有明确的“审批”的法律依据的时候,市场主体自然就可以“未经审批”直接行动。回到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和境外证券公司签署的委托协议,首先,这肯定1000%会是工作底稿的一部分,但是就这个协议而言,邮寄给境外证券公司,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规定审批机关与审批程序。那么既然如此,委托协议的对外邮寄,就不构成违规。同样的,律师制作的尽职调查问卷清单,10000%是工作底稿的一部分,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机关与审批程序,邮寄给境外证券公司,同样不构成违规。所以,中介机构的正确做法是,找到国家有关部门公布涉及工作底稿出境审批的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规确定哪些文件的出境需要哪个部门审批,然后或者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或者和境外中介机构沟通,拒绝其文件出境的要求,或者采取合规的方式,将限制出境的文件,转化为不受限制即可出境的文件。那么是否存在这样的审批呢?当然存在。最典型的,是网信办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我们就不过多讨论《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设定权限之类的话题了)组成工作底稿的千千万万个文件属于《数据安全法》所定义的“数据”,那么中介机构向境外提供的组成工作底稿的文件,当然是数据出境。那就要适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然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只是限定特定的数据出境,具体而言即该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一)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四)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如果工作底稿文件涉及上述四种文件,那自然未经评估不能传递到境外,但如果具体工作底稿文件不属于上述四类,则传输到境外自然就不需要评估。这种情况下,中介机构应当有一定的判断力,就是自己掌握的工作底稿,是不是上述四类文件,首先肯定是不能一股脑都对外提供,同样也不能一刀切的一概不向境外提供。我们不能一方面在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时候,吐槽公权力为了政绩行政乱作为或者为了免责行政不作为,等到自己行使公共服务机构(证券中介机构的工作显然具有公共服务属性)同样乱作为或者不作为。回到工作底稿问题上,我们对照《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第四条一项项分析:“(一)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要点在“重要数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十九条有定义“本办法所称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的数据”。中介机构本身并不制造数据,中介机构只是从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监管机关等处获得数据,这些人是守护重要数据的第一责任人。有的数据,显而易见的不是重要数据,比如某火锅店向发行人购买了1万只羊,那就不用问了,有的数据,中介机构凭借其执业经验判断确实敏感的,那么可以向数据提供方核实,确认,留痕,提示数据提供方确认是否为重要数据。把能做的工作都做了,基本就可以避免重要数据出境的事故了。如果不巧还是导致重要数据未经评估出境,也没办法,谁没个倒霉的时候呢?当年有个老梗特别有道理,“不爽不要搭”。“(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中介机构不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这半句可以pass掉。中介机构是不是“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考虑到越来越严的穿透核查,时间久了还真的……但是,限制提供的“个人信息”。境外中介机构显然没有法律上的需求收集这些个人信息,那么就可以考虑向境外提供信息时,将个人信息变为非个人信息,问题也就解决了。毕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即可。当然,有较真的人会说,发行人董监高的个人信息都要提供给境外机构吧,还要在招股书披露呢,这咋算?也不用紧张,发行人如果上A股,这些信息也要公开披露呀,中国银行就是A股上市公司,中国银行处理的个人信息怕是上亿了,董事长的个人信息肯定是公示的呀,境外肯定能看到上海交易所的信息披露文件呀?能产生这样的较真其实是个立法技术问题,如果真的因为提供了董事长信息就被追责了,那问题恐怕也不会仅仅出在上市这件事上。也没办法,谁没个倒霉的时候呢?当年有个老梗特别有道理,“不爽不要搭”。“(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道理同上。“(四)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没找到其他规定,那就暂时不用考虑。除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可能或许maybe还有其他的政府主管部门有类似的要求,中介机构在做尽职调查的时候或者说在接项目的时候,就搞搞清楚呗。承揽中国银行的境外IPO和承揽西贝莜面村的IPO,肯定是截然不同的情况,中介机构总应当有个基本的判断力。所以,综上所述,结论不复杂:第一,工作底稿作为一个整体,肯定要在境内存放。第二,具体的某份工作底稿文件,要审查是否是任何法律法规限制出境的文件,根据其具体情况,分类处理。从2009年开始,我们就应该或者已经在这么做了,2023年3月31日之后,当然,我也很理解大家的迷茫,虽然但是,大家继续该怎么做就怎么做吧,没必要过度反应。以上不构成法律意见。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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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才亮律师

    老律师经验谈之二十四:医不叩门 老律师经验谈,就是老律师要把自己执业当中的经验教训公开出来,让更多的人能作为参考,进一步了解法律规定,选择最佳的维权路经,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维系社会的公平正义。 近些年来,律师人数急剧增加而法律服务市场并没有相应的扩大,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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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才亮律师

    不论是哪一种结局,这个瓜都有点大。我诚恳的希望我们的律师朋友们能够守住初心,以自己优质的法律服务去养家糊口,报效社会,而不是其他。//@刘文华律师: 如果事情属实,这样的人不能当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律师还是要依法执业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单笔行贿400万元后是如何金蝉脱壳的?》这文章被删了,但我认为这文章似乎揭了中国律师队伍身上的一块伤疤,结果会如何呢? 我预计无非是三种结局: 一、事情是真的,严肃处理; 二、事情有真有假,和了个稀泥; 三、文章说的是假的,相关的律师提出名誉侵权之诉或刑事控告。 眼下我关心的是还有两个月就要开全国人大会议了,相关律师的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是不是受到影响? 如果文章里讲的是真的,这样的人能当全国人大代表是全国人大的耻辱。有关部门需要问责,是谁把这个人推到这么重要的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位置上的?谁是他的保护伞,之前的行贿罪为什么没有被追究? 不论是哪一种结局,这个瓜都有点大。我诚恳的希望我们的律师朋友们能够守住初心,以自己优质的法律服务去养家糊口,报效社会,而不是其他。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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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才亮律师

    中国律师还是要依法执业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单笔行贿400万元后是如何金蝉脱壳的?》这文章被删了,但我认为这文章似乎揭了中国律师队伍身上的一块伤疤,结果会如何呢? 我预计无非是三种结局: 一、事情是真的,严肃处理; 二、事情有真有假,和了个稀泥; 三、文章说的是假的,相关的律师提出名誉侵权之诉或刑事控告。 眼下我关心的是还有两个月就要开全国人大会议了,相关律师的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是不是受到影响? 如果文章里讲的是真的,这样的人能当全国人大代表是全国人大的耻辱。有关部门需要问责,是谁把这个人推到这么重要的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位置上的?谁是他的保护伞,之前的行贿罪为什么没有被追究? 不论是哪一种结局,这个瓜都有点大。我诚恳的希望我们的律师朋友们能够守住初心,以自己优质的法律服务去养家糊口,报效社会,而不是其他。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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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伊豆町女郎

    我在常熟路,朋友和我只是想去吃饭,他们不让我们过去,店家也被他们封住了,几百米的路全是人,没有原因。人群被像牲畜一样驱赶,像行尸一样, 他们赶得很快,差点发生踩踏。现场推搡,带走了好几个人,公交和地铁被封住了,所有人不知道去哪里,没有原因。我的朋友被他们带走了。 2上海·常熟路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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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哥punk

    //@赛博中式大众香辛料: 朋友如果被带走了可以直接联系我。家长如果愿意写委托书请告知我哪个派出所,我愿意联系律师或者本人提供法律服务
    我在常熟路,朋友和我只是想去吃饭,他们不让我们过去,店家也被他们封住了,几百米的路全是人,没有原因。人群被像牲畜一样驱赶,像行尸一样, 他们赶得很快,差点发生踩踏。现场推搡,带走了好几个人,公交和地铁被封住了,所有人不知道去哪里,没有原因。我的朋友被他们带走了。 2上海·常熟路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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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荷尔萌

    我在常熟路,朋友和我只是想去吃饭,他们不让我们过去,店家也被他们封住了,几百米的路全是人,没有原因。人群被像牲畜一样驱赶,像行尸一样, 他们赶得很快,差点发生踩踏。现场推搡,带走了好几个人,公交和地铁被封住了,所有人不知道去哪里,没有原因。我的朋友被他们带走了。 2上海·常熟路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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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CopycatsiCol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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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别了奥特曼

    我在常熟路,朋友和我只是想去吃饭,他们不让我们过去,店家也被他们封住了,几百米的路全是人,没有原因。人群被像牲畜一样驱赶,像行尸一样, 他们赶得很快,差点发生踩踏。现场推搡,带走了好几个人,公交和地铁被封住了,所有人不知道去哪里,没有原因。我的朋友被他们带走了。 2上海·常熟路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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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蜀风起青苹

    #司法作风能力# 【阅卷“奇遇“:律师要求依法复制录音录像被认为“闹事“,遭法警持执法记录仪“值庭““陪伴“】半路接手一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阅卷时发现检方随案移送27张光盘,询问书记员是什么内容,其敷衍回答不清楚,让联系检察院。经检方办案人确认光盘是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和涉案单位的宣传视频。随后与案件主办法官联系查阅复制光盘事宜,但被以未提排非申请为由拒绝。奇怪了,律师不看录音录像如何发现排非事由?为此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复制录音录像,列举依法应当复制的理由若干。时隔一个多月后终于有了回复。18日如约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书记员称光盘只限在法院电脑上看且不得复制,称是办案人的意思。即与法官助理通话沟通复制事宜,却被她质问“今天还想不想看了?“据理力争的话还未说完整,那边已挂断电话。考虑既然来了就先看一部分,复制的事等与主办法官交涉后再说,于是选出1张光盘请书记员播放,没想到很快就有2-3名法警开着执法记录仪进来,他们与书记员对话称有人闹事,被派来值庭。显然这是冲着律师来的,可是律师没有任何违法违规之处啊。或许是我少见多怪,近30年的执业生涯第一次遇到此等奇葩事。于是提出异议并询问是派他们来的,但无果。无人承认谁安排法警到律师阅卷场所“值庭“的,也拒不回应在律师阅卷场所法警“值庭“的法律依据。期间多次电话联系主办法官始终未接听。因无法容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3名法警同时开着执法记录仪现场“陪伴“律师阅卷的职业歧视行为,决定结束本次光盘查阅工作,同时开启投诉举报模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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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9235

    惠州律师 : 遇到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怎么办?#行政不作为 惠州律师、惠城律师、惠阳律师、仲恺律师、大亚湾律师、惠东律师、龙门律师、惠州律师事务所、惠州法律咨询、惠州法律服务 、惠州市律师、惠州市律师事务所、惠州律师事务所免费24小时在线咨询、惠州律师事务所在线解答、惠州法律咨询免费24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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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才亮律师

    风了三次重发,总算把敏感词都洗干净了,只是想希望说明一个问题,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要“依法让委托人满意”,希望朋友们评论的时候不要带敏感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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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才亮律师

    老律师经验谈之12:做让党和人民满意的律师 老律师经验谈,就是老律师要把自己执业当中的经验教训公开出来,让更多的人能作为参考,进一步了解法律规定,选择最佳的维权路经,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维系社会的公平正义。 律师界正在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看了一些介绍这个活动的典型文章,感觉皆没有讲到关键点上。对此,我的观点是: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让“党和人民满意”应该具体化,不能是虚无缥缈的。让党和人民满意具体说来核心内容应该是“依法让委托人满意”。 我的观点“依法让委托人满意”,这句话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满意对象具体化应该是委托人。例如一些律师是党委和政府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或案件代理人,那么他的工作是不是应当是让聘请他的党委和政府部门满意? 又如,行政法律服务的案源大部分来自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委托是不是要让委托人满意? 委托人(无论是体制内外)不满意,他就不会掏腰包请律师。没有人支付律师费,律师们就得饿肚子,这个行业将难以为继。 要改变中国律师靠赚取律师费养活自己的现状,除非历史倒退到40年前。那时候,中国律师都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穿着警服,拿着财政拨款发的工资、奖金,分配住房。这种倒退可能很难,因为最近中央领导在讲改革开放不能倒退,长江黄河不能倒流。现实也很难倒退的回去,现有的财政收入供给现有的体制内的人使用还很不够的感觉,应该没有钱再来把律师行业包下来。 第二个层次,让委托人满意应该是律师的工作目标和努力的方向。但是,律师让委托人满意与否受到法律的限制。 首先,律师只能依法给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不是当事人,律师的工作与委托人的期待并不能完全重合。律师不能支持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 例如,刑事辩护中,辩护人认为委托人罪轻或者无罪,不是认为那种被指控的犯罪是正确的,而是认为委托人没有或较少有那种犯罪行为。 又如,律师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时不能赞同甚至出主意支持行政机关的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同理,律师可以帮助行政相对人维权,但律师不能站在冲突的现场去抵抗认为是违法的执法行为包括房屋征收拆迁中的强拆者的暴力。 其次,十分重要的现实情况是,律师服务的成败与否也就是能否达到委托人所期望的效果,不仅要靠律师运用好法律知识与工作技巧,更重要的是依赖于案件本身事实与法律的规定,还要依赖于司法是否公正。 需要重视的是,当前提供行政法律服务的律师如何努力通过法律手段,使政府的行政行为能够尽可能的符合法律规定,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这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也是中国律师“让党和人民满意”的重要标准。 ……。 我从事律师工作30多年,每年都有10%至20%的案子是我认为在法律和事实上是应当胜诉才接受委托的,但结果就是败诉了。虽然绝大多数委托人对我的工作本身满意,对效果的不理想表示理解,但我一直认为有愧于委托人的信任。 例如……。 我的上述观点不知道对不对?但我的内心坚持认为律师让党和人民满意应该具体到依法让委托人满意,最终的目标应该是能够通过我们的服务努力使民众相信法律,在遇到权利受损害时能够依靠法律来维权。反之,便是党和人民不满意。 综上,“让党和人民满意”这个目标的实现,仅仅靠律师行业的努力是不够的,还需制度与环境的改革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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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庞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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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才亮律师

    怎样才算党和人民满意? 律师界正在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看了一些介绍这个活动的典型文章。我的观点是: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党和人民满意”应该具体化,不能是虚无缥缈的。让党和人民满意具体说来核心内容应该是“依法让委托人满意”。 我的观点“依法让委托人满意”,这句话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满意对象具体化应该是委托人。例如一些律师是党委和政府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或案件代理人,那么他的工作是不是应当是让聘请他的党委和政府部门满意? 又如,行政法律服务的案源大部分来自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委托是不是要让委托人满意? 委托人(无论是体制内外)不满意,他就不会掏腰包请律师。没有人支付律师费,律师们就得饿肚子,这个行业将难以为继。 要改变中国律师靠赚取律师费养活自己的现状,除非历史倒退到40年前。那时候,中国律师都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穿着警服,拿着财政拨款发的工资、奖金,分配住房。这种倒退可能很难,因为最近中央领导在讲改革开放不能倒退,长江黄河不能倒流。现实也很难倒退的回去,现有的财政收入供给现有的体制内的人使用还很不够的感觉,应该没有钱再来把律师行业包下来。 第二个层次,让委托人满意应该是律师的工作目标和努力的方向。但是,律师让委托人满意与否受到法律的限制。 首先,律师只能依法给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不是当事人,律师的工作与委托人的期待并不能完全重合。律师不能支持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 例如,刑事辩护中,辩护人认为委托人罪轻或者无罪,不是认为那种被指控的犯罪是正确的,而是认为委托人没有或较少有那种犯罪行为。 又如,律师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时不能赞同甚至出主意支持行政机关的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同理,律师可以帮助行政相对人维权,但律师不能站在冲突的现场去抵抗认为是违法的执法行为包括房屋征收拆迁中的强拆者的暴力。 其次,十分重要的现实情况是,律师服务的成败与否也就是能否达到委托人所期望的效果,不仅要靠律师运用好法律知识与工作技巧,更重要的是依赖于案件本身事实与法律的规定,还要依赖于司法是否公正。 “有理走遍天下”是一种理想,而不是没有附加条件的。现实中,人们有行动的自由,而这种行动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健康码弹窗后连机票车票都买不到,如何去走遍天下? 我从事律师工作30多年,每年都有10%至20%的案子是我认为在法律和事实上是应当胜诉才接受委托的,但结果就是败诉了。虽然绝大多数委托人对我的工作本身满意,对效果的不理想表示理解,但我一直认为有愧于委托人的信任。 例如,许多地方政府以土地房屋对外招商引资时皆出具相关的土地房屋合法的证明文件,吸引投资者进来。投资者在政府的同意下建造房屋,安装了生产线从事加工业的生产;也有的投资者将已有建筑物进行装修,改成星级酒店。政府机关收税时乐呵呵的,没过几年,政府要腾退了,翻脸就不给补偿而以违法建筑强拆了之。像这一类案件目前数量较大,而结果却不尽相认,有的地方的司法环境好一些,在行政复议阶段就解决了。也有的走到了行政诉讼当中,效果就各不相同,有的得到了法院公正裁判,合法权益得到了依法保护。也有的立案都万般艰难,立案后法院仍是怪招迭出,目的就是一条千方百计的驳回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我的上述观点不知道对不对?但我的内心自坚持认为律师让党和人民满意应该具体到依法让委托人满意。最终的目标应该是能够通过我们的服务努力使民众相信法律,在遇到权利受损害时能够依靠法律来维权。反之,便是党和人民不满意。这个目标的实现,仅仅靠律师行业的努力是不够的。 2北京·北京陶然亭公园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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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陵日报社

    #改作风 办实事 优环境 拼出一个新铜陵# 【“家门口”享受一站式法律服务[话筒]】8月6日上午,铜官区法院立案庭连同经开区法庭的法官们来到西湖镇栖凤社区,为44名涉诉当事人提供线上立案诉讼辅导,并通过巡回法庭对涉诉纠纷现场展开调解,使得案件“当日受理,当日结案”,切实解决了当事人因工作繁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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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日报

    【安徽17682个村(居)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截至目前,安徽全省17682个村(居)全部聘请了法律顾问,实现了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今年以来,村(居)法律顾问共提供法律咨询136841次,法律知识宣传11794场次,化解矛盾纠纷26648次,协助村(居)治理7747次,法律服务指引43580次。🔗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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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迟夙生律师

    南阳市看守所对面的法律服务机构真多! 2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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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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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门町吃在宁波

    //@坏人成佛很容易: 对赔偿不满意可以上法院,其实现在打官司很方便的,官方都有法律服务中心可以提供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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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卫视正午30分

    【武汉一律师中枪后死亡 嫌疑人已落网】昨天,武汉洪山区发生一起枪击案,一名律师在法院对面的法律服务中心遭人枪击,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随后,武汉警方迅速追捕,当天将嫌疑人抓获。经初步调查,嫌疑人雷某因纠纷对律师薛某不满而行凶。#警方通报武汉一律师遭枪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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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显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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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东言

    这是故意杀人罪,我支持判死刑。不知道那些支持废除死刑的律师,怎么看这个案子。【#武汉被枪杀律师正准备结婚# 女朋友现场目睹全程】#律师遭枪杀女友目睹全程# 9月13日,湖北武汉一名律师(薛某)在法院对面的法律服务中心遭人枪杀。目击者称,受害人30岁左右,刚刚买了婚房准备结婚,事发时女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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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面新闻

    #武汉枪击案嫌疑人被冻结百万财产# 所在社区:已卖房不在此居住】9月13日,湖北武汉一律师薛某在法院对面的法律服务中心遭到枪击,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官方微博@平安光谷 通报:嫌疑人雷某交代,因纠纷对薛某不满遂行凶。薛某曾作为4人代理律师,向武汉市洪山区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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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新闻联播

    #前海创建信用经济试验区#】9月13日,深圳市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新闻发布会举行。深圳市委副书记、市长覃伟中提到,加快出台前海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推动实行商事登记确认制,创建信用经济试验区,携手香港建设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争取到2025年前海初步形成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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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媒体老达人

    #武汉枪击案遇害人女友目睹全程#,目击者透露案发细节】9月13日,武汉一名律师在法院对面的法律服务中心遭人枪杀。目击者称,受害人30岁左右,为人和善,最近刚买了婚房准备结婚,女朋友与他在一处工作,事发时女方在现场目睹了过程。凶手为何行凶?枪支从何而来?案发现场曝光,目击者描述事件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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