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解释」的搜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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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

    【设立违宪审查机构迫在眉睫】四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完善宪法解释程序。要尽快设立直属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对已经生效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两高解释、生效判例,有非诉的备案审议否决权,和诉讼判决撤销权。维护单一制国家的宪法权威和法律的统一。守住依法治国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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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假特供

    第三,刚才我们听到公诉人洋洋洒洒地诉诸于旁听人员,而根本无视法官的存在,以什么“嘲笑法学派”等分类标准,历数法学界、律师界对两高解释不满意见之“多么无理”,我认为我们还是要回到现实中。
    【董如彬因言获罪非法经营及寻衅滋事案辩护词】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这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因此,我接受当事人董如彬的委托,出席今天的法庭,作为其辩护人介入本案,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法院公正行判,从而示范社会,指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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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

    回复@青山剩石: 看下链接原文再说。/回复@陈有西: 那也应该叫两高解释,而不能说成是中纪委的否则这个国家的法治连形式上的遮羞布都没有了。//@青山剩石: 回复@陈有西: 那也应该叫两高解释,而不能说成是中纪委的否则这个国家的法治连形式上的遮羞布都没有了。
    最近应邀为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讲授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比较多,发现很多官员和企业高官,对“职务影响”、“特定关系人受贿”、“先办事后收钱”、“在位办事事后收钱”、“友情收钱没有办事事后回报”等受贿问题,有不少模糊认识,不知道2007年6月9日中纪委对这种权钱交易的认定,已经大大扩大了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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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

    #关注立法权失控#寻衅滋事罪,最高法的解释扩大到了网上滋事。人大常委会和两高解释对集资诈骗等罪的入罪要件,扩大外延,易如反掌。很多人还未认识到立法权失控的巨大危险。将来他们在司法中碰到障碍,都会用修改立法,依“法”处理。因为这个划红线权,在他们手里面。律师辩护余地,将被挤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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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圆杂志

    #封面故事##方圆关注#【从一级渔港到污染重镇】李德洋说,如果要在迁离故乡和园区停止排污两者之间选一,他毫不犹豫选前者:这个地方实在住不了人了。不止苏北一地。”“现在不是立法不健全或者法律疏漏的问题,《固体废物法》、《刑法》及相关‘两高’解释都已经规定得清清楚楚了,关键是执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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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泽律师

    有网络以来,就有令人生厌的网络不当言论行为存在。但2013年两高"网络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没有人因网络言论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两高解释规定网络不当行为可入寻衅滋事罪后,有法院开了以寻衅滋事罪对网络言论治罪的先河。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和刑罚,抢夺人大刑法立法权,或造成人权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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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兴律师v

    关于秦火火案件,有一个问题需要关注,两高司法解释公布时间是2013年9月10日,但指控的秦火火发帖时间为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也就是说,虽然有刑法,虽然有刑法规定的诽谤和寻衅滋事罪名,但行为实施时的法律并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两高解释可以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吗?@最高人民法院 @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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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迪网络

    【网络红人秦火火一审获刑3年】网络红人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执行有期徒刑3年。 秦志晖当庭表示不上诉。自"两高"解释以来,他成首个获罪的网络造谣者。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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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成都

    #法治快讯#(1)薛蛮子取保候审 悔过书曝光:虚荣心膨胀,忘乎所以;越有影响力越要谨言慎行;愧对家人.,恳请得到从宽处理。(2)秦火火获刑:"两高"解释以来首个获罪的网络造谣者、网络红人秦志晖今天被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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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亮律师

    两高解释让微博降下温来了,看电视绝不会看到谣言[哈哈]//@京西望风: 与春晚好差无关,春晚已证明了冯导缺少驾驭综合节目的能力,变化源自微信的即时互动。
    去年大年三十微博很火,今年几分钟都看不到更新,难道是春晚办得比往年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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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敏荣律师

    【2013两高司法解释评论106】@浦翠兰律师: 两高解释,划500次转发或5000点击如何如何,说明起草者专业素养不错,精通刑法,不懂宪法,不懂互联网传播规律,要命的是智商与网络不匹配,不明白给几亿网民下套儿会很惨的。为国家好,为安定祥和计,请尽早收回成命,棋圣也下臭棋,别不好意思,人民理解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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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敏荣律师

    【2013两高司法解释评论99】@张兴-让法治生根: 两高解释几大问题:为审判规则,但实质溯及既往行为,违反刑法不应溯及既往的原则;关于公共场所的解释违法公认法理,对刑法做扩张性解释,违反罪行法定原则;越权解释,侵犯立法权;为公安部无法律根据的行为事后背书,丧失司法独立与司法尊严。悲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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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敏荣律师

    【2013两高司法解释评论95】@赵冬苓: 在下有一事不明:有些海外用户要违反了两高解释,公安打算如何对他们执法?如果不执法,是公安不作为渎职呢,还是在法律面前不平等?@郭国松: 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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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敏荣律师

    【2013两高司法解释评论76】@医疗律师刘晔: 转发超500构成诽谤罪,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新浪难逃构成共犯,因为新浪才有能力提供技术支持以转发和评论。两高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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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敏荣律师

    【2013两高司法解释评论57】@金-宏伟: 贴大字报煽动犯罪,没人会把那张纸看做公共空间。网络其实同样是个载体,不是空间本身,两高解释违反了最基本的物理常识。另外,通过媒体传播虚假信息,造成现实损害的,刑法有现成的罪名,如郑百文虚假信息案,两高自己不熟悉现有刑法体系,非常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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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里

    【鲁炜:“两高”解释彰显依法治网决心】30日,于郑州召开的第13届全国网络媒体论坛开幕式上,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主任鲁炜做主旨演讲时说,越追自由越需秩序;越求开放越需法治,依法治网是世界各国的通行惯例和普遍共识,“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有力彰显依法治网决心。微评:七条底线要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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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安卖炭翁

    //@虎叔-: 我也觉得12秒是懂爱情的,两高解释早那么几天,他不会是今天的下场!
    周小平撰文为雷政富鸣不平,认为他是被一些大V反复敲诈了300万。这篇文章由新华网通过新浪微博发出。我们很想知道,是哪些大V向雷政富要了300万?法院判了吗?很明显,要么公检法失职,要么周小平造谣。新华网,您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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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方明

    [霹雳] //@程凌虚: 谢兄关心。侯宁这个五毛狗无端在我主帖上咬我,说我拿了50万脏款。你看下便知。那条帖点击已过5万多。我与律师商量了,周一启动法律程序,让这个傻逼五毛成为两高解释后第一个付出代价的人。[哈哈]//@作家-天佑: 咋回事?
    鉴于侯宁公开跟帖,污蔑我是与陈永洲一样拿了50万脏款的p民,我已保全网络证据,周一正式起诉侯宁。欢迎律师界朋友伸出援手,代理此案。有意者私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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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凌虚

    谢兄关心。侯宁这个五毛狗无端在我主帖上咬我,说我拿了50万脏款。你看下便知。那条帖点击已过5万多。我与律师商量了,周一启动法律程序,让这个傻逼五毛成为两高解释后第一个付出代价的人。[哈哈]//@作家-天佑: 咋回事?
    鉴于侯宁公开跟帖,污蔑我是与陈永洲一样拿了50万脏款的p民,我已保全网络证据,周一正式起诉侯宁。欢迎律师界朋友伸出援手,代理此案。有意者私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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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唐李公子

    @张鸣: 记者因为一篇报道,就被跨省抓捕,这难道也是两高解释允许的吗?警方打压舆论,到了这个地步,你们是在对谁亮剑?为何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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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敏荣律师

    两高解释并不仅仅包括互联网论坛、微博等公共空间,还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QQ、微信、MSN聊天等等),这些活动往往并不具有公共性,很多属于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的隐私范畴,而本次解释将其一概列为“信息网络”从而推定它们当然具有“公共性”,其中蕴藏着相当危险。
    【2013两高司法解释评论29】【仝宗锦:对曲新久教授《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刑法解释》一文的批判】🔗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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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敏荣律师

    两高解释并不仅仅包括互联网论坛、微博等公共空间,还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QQ、微信、MSN聊天等等),这些活动往往并不具有公共性,很多属于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的隐私范畴,而本次解释将其一概列为“信息网络”从而推定它们当然具有“公共性”,其中蕴藏着相当危险。
    【2013两高司法解释评论29】【仝宗锦:对曲新久教授《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刑法解释》一文的批判】🔗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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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報纸

    记者因为一篇报道,就被跨省抓捕,这难道也是两高解释允许的吗?警方打压舆论,到了这个地步,你们是在对谁亮剑?为何亮剑?@袁裕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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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小平律师

    //@富敏荣律师: 两高解释并不仅仅包括互联网论坛、微博等公共空间,还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QQ、微信、MSN聊天等等),这些活动往往并不具有公共性,很多属于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的隐私范畴,而本次解释将其一概列为“信息网络”从而推定它们当然具有“公共性”,其中蕴藏着相当危险。
    【2013两高司法解释评论29】【仝宗锦:对曲新久教授《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刑法解释》一文的批判】🔗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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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高解释并不仅仅包括互联网论坛、微博等公共空间,还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QQ、微信、MSN聊天等等),这些活动往往并不具有公共性,很多属于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的隐私范畴,而本次解释将其一概列为“信息网络”从而推定它们当然具有“公共性”,其中蕴藏着相当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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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两高司法解释评论29】【仝宗锦:对曲新久教授《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刑法解释》一文的批判】🔗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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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两高解释并不仅仅包括互联网论坛、微博等公共空间,还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QQ、微信、MSN聊天等等),这些活动往往并不具有公共性,很多属于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的隐私范畴,而本次解释将其一概列为“信息网络”从而推定它们当然具有“公共性”,其中蕴藏着相当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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