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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大学姜海峰

    回复@方流芳: 就装修费用、改建费用来说,合同无效房屋返还给卖方时,即使依据占有制度,也不能要求赔偿,因为不属于物权法第243条/《民法典》第460条规定的必要费用,属于不补偿的改良费用或者奢侈费用。也许从缔约过失责任角度上,卖方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处置北京昌平香堂村“小产权房”是检验中国法律的一块试金石。 1. 村民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规划,搬出农舍,住进“新农村”,然后,农舍转让给“城里人”(转让协议都是村、镇认可的格式文本),但是,宅基地不可转让; 2. 村镇两级政权担保交易的合法性:(1) 房屋转让合同在村、镇备案;(2)村...全文: http://m.weibo.cn/3180086671/4582483620794295...全文: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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