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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人王业龙

    你问的在理。中国制定法律的时候原则是“宜粗不宜细',条款规定不明确,后面紧跟着就是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在后面就是学者的学理解释。这个争执还仅属于概念之争,没有涉及具体条款的含义之争,因此影响不大。因此常说,法律解释权比法律制定权还大。//@紫虬: 以此否定本国民法条款,是否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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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庆东案件从法律层面看,一是虚拟的网名是否具有公民权利的问题,二是如何看待名誉权的问题。1、按照公平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虚拟的网名无法当被告,自然也没资格当原告!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实体的公民为一个虚拟的网络主体挨骂维权,没有法律依据。2、名誉权不是美誉权,客观评价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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