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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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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丫头去上音乐课的车上,丫头突然说:爸爸,幸亏我们家人都会说松江话,才能互相交流,如果我以后的老公是英国人,小宝宝的奶奶是印弟安国人,那一家人怎么交流啊••••好吧女儿,你是不是想得太多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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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位律师真是脑子进水了。民事领域实行自愿原则,被告人自愿赔偿,法院哪有不准许之权?再说,如强奸确实成立,那么对被害人的损害岂止区区医疗费?李天一案事实如何不敢妄论,但李家律师的言行却总让人啼笑皆非,丢法律人的脸。//@陈有西: 回复@XIAOHUI1717: 陈枢律师的辩护词。推荐。
    【李天一主辩律师陈枢:三家赔偿45万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吗】现在已有本案辩护律师正式宣称三家赔偿45万,并且已经支付,以换取所谓对方谅解。45万超过实际医疗费金额极可能是100倍以上,符合国家关于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吗?家属实施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巨额赔偿,法院不应支持……🔗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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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分类是一个不顾国情的最白痴决策!搞宣传活动、建分类箱、招募分检员••••浪费了多少公帑 ,实际效果如何? //@云间宋苏伟: 正因有了这些朴实的劳动者,我们的生活才更加美好,顺祝阿姨身体健康。
    垃圾房内一股浓浓的有机物腐败的味道,想吐!这是我们小区唯一一位专职垃圾分拣员,阿姨的情绪比之前那个阿姨(已忍至极限怨恨的眼神)好多了,每天早5点半-下午3点半,分出湿垃圾6桶不到,阿姨第一次从老家出门打工,说现在这样“满意”,@云间宋苏伟 写实的拍些视频吧!比起照本宣章会更有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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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意。个体有言说其有罪的权利,这点无异议。但个体将该权利上升到联名要求公权力必须处理的地步,显然已非言说这么简单。福柯说,话语即权力。这就是民主装置下暴民的可怕之处,也是共和的重要之处。 //@法律案例-文史典故: 转
    无罪推定原则主要是针对司法机关的要求,对普通公民只具有某种劝导性而非强制性效力。刑事审判法院对嫌疑人定罪需要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但这不意味着普通公民对法院判断需亦步亦趋,否则就不存在司法与民意的张力了。辛普森被法院宣告无罪,并不意味着剥夺了个体指其有罪的言说权利。朱令案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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