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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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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我昔的战友.----战斗在首都防暴反恐第一线的警察弟兄们致以崇高的敬礼!您们,有不怕疲劳,连续作战,24小时连轴儿转的的优良传统;您们,有夏练三伏,冬练三九,一招制敌让敌胆寒的过硬本领;您们,有对党、国家和人民的绝对忠诚;我坚信:恁们一定能无愧于首都警察的光荣称号!李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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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大地大没有党的恩情大!爹亲娘亲不如毛主席亲!我们这代人哪,对共产党毛主席和席主席确实有深厚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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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北京律协对我的处分理由确实不正确,但我还是欣然接受并没有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诉,原因有二:一是我在代理李某某一案中不是一点问题没有,尤其是我在与梦鸽的接触和助理代我发送的短信中,只看到她是一个优秀的歌唱家,没有看到她也是同案被告人(轮奸案主犯)的家属,忘记了一个曾经的警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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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李某某强奸一案中,海淀检察院对几个被告人未区分主从犯,罪责相当,聚会的目的是为大魏过生日,出去找小姐是李某某为了让大魏高兴,可大魏最终仅获刑四年,小魏缓刑当庭释放!相比李某某的十年,中间差了六年呐!全国人民都看在眼里,任何想给我的形象抹黑的图洪都是徒劳的!结果摆在那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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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马来西亚准备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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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马航失联客机的争论不少,有一个问题我要问诸位:如果飞行员想自杀,他为什么要大费周折地飞到南印度洋去自杀?如果是恐怖或海盗劫机,他们为什么要飞到南印度洋悄悄地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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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在珂律师

    我不相信澳大利亚在南太平洋发现的可疑物是马航失联客机!如果真是失联客机残骸,绝不是第一现场!因为失联客机没有任何理由要飞到那片海域!除非人为地把飞机残骸抛在那片海域!果如此,那这里面的文章可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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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南为什么在几天前就宣布退出对马航失联客机的海上搜救?大家知道,越南是东南亚的老大,没有可靠的情报是不会退出海搜的!不要小看了越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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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在珂主任律师

    我建议在法院设治安法庭,对治安案件需处罚的,由公安局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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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在珂主任律师

    “劳教”的'全称是“劳动教养”,“收教”的全称是“收容教育”,与之对应的关押场所分别叫“劳教所”和“收容所”,劳教在处罚上程序比较严格,在北京要由市局法制办劳教处批,而“收教”则只需分县局主管副局长批就可以了!随意性很大,是法律上的一个盲区!很多人只注意了“劳教”而忽视了“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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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在珂主任律师

    劳教制度废除了,这是中国法制的进步!但很多人不知道,劳教的孪生兄弟----收容教育还存在,比如卖淫嫖娼人员可收容教育六个月以上,因此,收容教育不废除,不排除劳教制度换汤不换药,以收容教育的面目出现!只不过换了个名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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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所有的朋友们圣诞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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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睡觉了!大夫在叫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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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下午好!聊点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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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有很多年没有打仗了,不知道我们的军队还能不打仗?会不会打仗?敢不敢打仗?如果再来一次甲午海战,能不能把“日向”号、“出云”号击沉以雪国耻?现在我们的硬件跟上去了,我国的军事理论要变革也要跟上去,要有全新的军事思维和独特的作战样式,也就是要有独门功夫!愿我军攻无不克战无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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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在珂主任律师

    家贫出孝子,富家多纨绔!越是位高权重、生活富裕的家庭越要重视对子女的培养和教育!这是天下做父母的应尽的社会责任!位尊而无功,俸厚而无劳,子女要什么就给什么,无所不用其极,此败家祸国之患也!大忌也!君子之泽五代而斩,若以孝道治家可至九世!可见家风的重要性!家风是花钱买不来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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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个人微博是一个纯私人的空间,我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凡是允许进入这个空间的都是我的朋友,大家一起争论,以理服人,总有那么一些人满嘴脏话,不受我欢迎!我也懒得拉黑了,识相点自己离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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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辩护基础没打好,二审辩护已成夹生饭!在公安的供述、一审当庭的供述、二审当庭的供述三个版本,三套说词,且前后矛盾,一看就是假的,让法官觉得你不诚实无悔罪表现,不同情你了!是导致重判的最直接原因!李家幕后的总导演不懂装懂,没有真本事瞎出主意、误人子弟,应当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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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某一案究竟应当如何定性和处理?我的二审的辩护意见已经说得很到位了!可惜无法公开辩护词!我的辩护观点比较贴近案件实际,遗憾的是不到原计划一审辩护观点的三分之一! 我国实行的是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有漏洞就得让人钻!不过,在嫖娼过程中使用暴力按强奸罪处置确实漏洞太大!应当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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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鸡都叫了,还不下地干活!”(半夜鸡叫里的台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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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哪路朋友,只要今晚在微博上与我对过话的,到北京我一定招待!二锅头一斤!花生米一碟!猪皮冻一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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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谅那无知的孩子们吧!献出你们哪怕是一点点的关爱!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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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最后要以二审法院的判决为准!个人推测,不足为信!本案快落幕了,欢迎各方朋友经常光顾我的博客!谢谢大家!一鞠躬、二鞠躬、三鞠躬、再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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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上文:张光耀将醉酒的扬某某留下供五个孩子嫖宿……张光耀完全构成强迫妇女卖淫,杨某某是张光耀的受害人,与杨某某之前是否出台小姐无关!我同情扬某某,支持她在处理报案处理完五个孩子以后,继续报案,追究张光耀的刑事责任!我昨天没有说清楚,杨粉和其他网友误会我的意思了!骂错了!我同情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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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统按强奸罪下判!你说法官判错了吗?没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你说对吗?总觉得有些问题,原因是在审判中确实有些“例外”情况,而法律是不允许考虑“例外”情况的,这些“例外”就是我们常常说的“法律上的空白”!就拿李某某强奸一案来说吧,“在嫖娼的过程中因嫖资等纠纷等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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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水平和其它诸多因素的影响,往往导致在不同地区审判同一类案件的结果不一样!有的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审判结果也不一样!就拿强奸罪的法律条文来说吧,就象一个筐,凡是使用暴力、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关系不分清红皂白就往里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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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在珂主任律师

    我到现在还没吃晚饭!在办公室发微博捡“骂”充饥!下面换一个话题,与诸位谈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或称海洋法系)在案件审判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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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在珂主任律师

    关于在嫖娼的过程中使用暴力如何定性?我认为即便是卖淫女,她也有平等的性权利,当她不愿意时,使用暴力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公检法机关按强奸罪定罪处罚是符合当前法律规定的!但这 ...(发自@微博桌面 http://t.cn/zjj9I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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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在珂主任律师

    关于李某某强奸一案,我经过历时九个多月的“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今天终于可以用一句话来准确概括了!即:李某某一案是在有人明知受害人醉酒丧失意志的情况下仍强迫(介绍)其卖淫,李某某等五人在嫖娼过程中因实施暴力而触犯刑律的“强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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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在珂主任律师

    必竟我也是一个做父亲的人,忍不住一阵心酸,眼泪霎时涌了出来,心里喃喃地道:“唉!多好的孩子,难道就这样被毁了?”父母失去的挽救孩子的机会实在太多了!现在说什么都有些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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