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和律师: #李天一#道歉的前提是侵害事实的存在,在事实存在尚无定论的时候,谈道歉未免为时过早。关于杨某受害人身份问题处于未定状态,其陈述的事实是否经得起考验,整个案件的经过是否如其所言?我不能定论,但我能说的是,一切皆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