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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贵云律师

    //@正义毕胜: 学历造假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条例》有明确规定,是要掉乌纱帽的。学历颁发部门有义务、职责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凡是不予受理、立案调查者,属于不作为、包庇行为。人社部门、组织部门应当查实并记录在档案内,重点查实在职研究生、博士学历、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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