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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栾桂芬

    葛青松诉夏卫餐饮服务纠纷案代理词 上海的这个“吃蛇喝茅台不付钱〞的案子,当事人上诉有半年了。我们代理后代理手续寄过去了有两个月没有任何动静。所以,赶紧把代理词寄了过去,怕人家静静的二审都搞完了,我们还没有发表意见,那就是一种失职行为。今天公开,供朋友们参考。葛青松诉夏X餐饮服务纠纷(上海民警以侦查为名吃野味大餐喝茅台引发的案件) 二 审 代 理 词 (本代理词已递交给二审法院)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葛青松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王才亮、高飞,作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餐饮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代理人查阅本案一审及其它材料,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上诉人消费包括茅台在内的“野味大餐”是其个人消费行为,一审将被上诉人的个人行为认定为刑事侦查行为而不予实体审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及刑事侦查的基本原则,不符合常情常理,还违背了我们党最具代表性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纪律要求,二审裁判中对此应予纠正。具体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将上诉人享用“野味大餐”认定为侦查行为,是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该认定也违背了刑事侦查基本原则中的“遵守法治原则”。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遵守法治原则是刑事侦查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将刑事诉讼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以防止国家专门机关滥用职权,恣意妄为,保证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公开性,从而顺利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侦查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进行侦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侦查机关所适用的各种专门侦查手段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稍有不慎,就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诉讼权利。因此,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必须增强法治观念,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收集证据。 规范侦查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并未赋予侦查机关“民事豁免权”。享用“野味大餐”也显然不是调查上诉人涉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目前该案由于上诉人认为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在依法申诉中)所需要进行的活动。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侦查的定义和具体规定以及刑事侦查基本原则中的遵守法治原则。享用“野味大餐”显然不是刑事侦查的必要手段,被上诉人享用“野味大餐”不能认为是侦查行为,而是其个人消费行为。其行为应依规依纪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消费“野味大餐”是刑事侦查行为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违背法治精神和刑事侦查原则。 假如一审裁定不被撤销,就为今后可能出现的“查办卖淫嫖娼案件的侦查人员把卖淫女“白嫖”一下”,“查办贩毒案件的侦查人员先吸食毒品”等恶劣行径创造“合法”依据。 二、被上诉人仅支付了消费饭店香烟的费用,而一审法院将享用“野味大餐”认定为侦查行为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不符合常情常理。 1、享用“野味大餐”认定为侦查行为与客观事实不符。 请二审法院注意本案两个事实。第一,本案中被上诉人享用上诉人饭店提供的“野味大餐”并不是上诉人涉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中的被指控的事实。上诉人涉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中的事实均在上诉人享用“野味大餐”前查证完毕。第二,被上诉人是支付了消费饭店香烟的正常费用的,依照民事法律规范支付包括茅台酒在内的餐饮服务费用,这才是被上诉人消费“野味大餐”后作为正常人应该有的行为。 2、享用“野味大餐”认定为侦查行为不符合常情常理及普罗大众的一般认知。 享用野味大餐对绝大多数中国老百姓来说是一种奢侈消费行为,而享用茅台酒对于很大一部分中国老百姓来讲,更是终其一生都未曾经历过的事情。将被上诉人享用包括茅台在内的野味大餐认定为侦查行为,于情于理都明显不符,是突破老百姓一般认知的。这也是本案曝光后引起老百姓强烈反响的原因所在。 三、享用“野味大餐”认定为侦查行为是违背了中国共产党最具代表性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 南京路上好八连、“解放军解放上海后露宿上海街头”都是发生在上海的真实事迹。是共产党人严格执行我们党最具代表性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真实写照。 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就那么几条,很容易记,更容易执行。”这说明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生命力,为我们健全党的纪律提供了宝贵经验。 对照本案,享用茅台酒如不依照民事法律规范支付相应费用而是认定为侦查行为,除前文阐述的违背法律及刑事侦查的基本原则,不符合常情常理,更违背了中国共产党《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不拿群众一分一线”的纪律。其次,上诉人被指控涉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那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野味大餐”中的“野味”是不能用于营业和用来享用的,正常的侦查活动应该登记后再扣押留存。被上诉人享用野味大餐,除前文阐述的违背法律及刑事侦查的基本原则,不符合常情常理,更违背了中国共产党最具代表性的统一革命纪律《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一切缴获要归公”的纪律。 四、本案二审审理期限已届满多时,请二审法院尽快依法作出二审裁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本案二审自2022年9月20日二审正式立案起算,已超过六个月时间,明显超出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裁定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本案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被上诉人的行为和一审裁定已对司法形象造成了损害,二审法院迟迟不依法对本案作出二审裁定进一步损害了司法形象。故请二审法院尽快依法作出二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实体性审理或提及对本案进行实体性审理,以维护司法威严和公平正义。 综上,享用包括茅台酒在内的“野味大餐”显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侦查行为,而是被上诉人的个人消费行为。将享用包括茅台酒在内的“野味大餐”认定为刑事侦查行为,进而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于法于情于理均不合,其后果是不仅有损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还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相违背,与社会善良风俗相违背。请二审法院直面本案社会影响,及时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判,修补司法机关受损的形象,彰显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才亮、高飞 2023年3月24日 收起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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