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微博屏蔽
    用户头像

    老金曰

    唐宋时,主司贪赃,有枉法、不枉法之别。枉法指执法犯法;不枉法,指不执法而犯法。不枉法,赃额1尺杖90;逾30匹杖外加流放。枉法,15匹,即判绞。如果受贿,贿额1尺笞40,50匹流2千里。但索贿者加一等,强索者按枉法论。如受贿额逾100匹,则“奏取敕裁”。(匹尺换算不一。有一匹4丈说、10丈说等。)我之所言,见宋人窦仪《详定宋刑统》(岳纯之《宋刑统校证》)卷十一《职制律》。 2嘉兴 🔗 网页链接
    展开全文
    1. 微博附图
    2. 微博附图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