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柯舟: 江六条第六条:对于申报、公开、公示本人和配偶经济财产,推行要谨慎,能否考虑子女的财产和经济来源不列作一并申报。有关申报、公开、公示财产和经济来源以及境外居留权和国籍等的立法,能否设宽限期,有利于全局利益和减少震荡。 (江6条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