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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发布

    近期,南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关于公共场所噪声污染防治有关问题的通告》,规定:①12:00-14:30、22:00-次日6:00,噪声排放≤50分贝;②夏季7:00-9:00、19:00-21:30,冬季7:30-9:30、19:00-21:00,噪声排放≤80分贝;③其余时段噪声排放≤65分贝。受干扰拨打110,公安机关将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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