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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举鸣律师覃永沛

    张雪忠:刚才,我打通了郭飞雄、孙德胜案审判长郑昕法官的电话,继续提出复制案卷的要求,并表示,刑诉法第38条明文规定的“复制”,不能解释为到法院去查阅。郑法官代表法院给我正式回答:“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不具备拷贝光盘资料的条件。” 堂堂法院,如此信口开河,撒谎欺世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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