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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洋彼岸的绅士

    方舟子并非没有房产,而是购买美国豪宅后故意放弃产权。作为中、美两国三个基金和资金的主要受益人,方舟子如此处心积虑隐匿财产,是否具有不可告人之目的?另外,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http://t.cn/hbaHgD),方舟子作为原告,有义务证明其房款资金来自合法收入且依法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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