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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鹏鹏

    收容教育也好,收容教养(少教)也罢,均为变相的刑事处罚(比刑法上很多轻微犯罪的制裁力度还大),在社会管理上可能高效、便捷,但违背了诉讼法的基本原理。而更令人担心的是,两者虽以“教化”为名,但行“隔离”之实,效果极差,尤其是少教,反倒成为培养少年罪犯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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