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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桂法苑

    【签字离婚分家产 法院认定约定有效】全某与陆某原系夫妻,育有二子。后因感情不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对现有房产和鱼塘进行分配后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依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半年后全某认为陆某故意隐瞒事实,多取房产,遂向@右江法院 起诉,请求解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重新分配原家庭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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