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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望台

    台湾大法官释宪535号文及相关解释,旨在从法理上说明警察人员实施临检之门槛:「有相当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且均应遵守比例原则」。刚 @戴假发的南瓜st 跟我说由警察自行判断是否「确有必要」,那请你来自行判断下,破门而入,强制申明身份的女记者验尿,为什么是「确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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