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用户3851959574: 扔这个情节由几名当事人描述,并非有图有视频才能算证据,陈述也是证据。监控视频是记录客观事实的一种手段。本案中监控也记录到了本次打人事件的部分镜头,有什么“可笑之极”?我何需“煞费苦心”呢?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莫打人,打人必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