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2月7 日,武汉国民政府司法部制定了一个《反革命罪条例》,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正式立法将“反革命”定为一种刑事罪名。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正式确立为《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私家野史 @挖历史 @湘潭大学历史学会 @湘潭大学新士林学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