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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昶屹法官

    【新年应聘啦,谨防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1、试用期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试用期内只单独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3、试用期满后以试用不合格为由延长或再约定一个试用期;4、试用期内无理由地任意解除劳动合同;5、在试用期里不享受其他劳动者正常享有的福利待遇。应聘的您知道吗?@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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