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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廉慧

    传统买卖法上有所谓买者自负(caveat emptor)原则,不过现代买卖法大部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更应强调买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和瑕疵担保义务。对于“购买”金融产品的特殊买方而言(金融消费者),强调所谓买者自负是误导性的。教育投资者具备“风险自担”观念虽有其意义,但更重要的是强调受托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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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者自负、刚性兑付与损失分担】二是买者在完成交易后,对于不可归因于他人的商品损坏、灭失要自担风险,即所有者对其所有的物品自担风险。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有形商品交易中,“买者自负”实际上有着极其严格的限定条件,即只有不可归因于他人时,才会完全由买者自担风险、自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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