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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八條(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至於違反者,依現行法律屬「行政不法」層次,若屬前者,則按情節輕重予以「行政懲處」;若屬後者,則處以「行政罰鍰」。這些法律效果,與刑事犯罪偵查無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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