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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江元

    若任志强行贿190万属实,则构成行贿罪,理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是需要证据的,不可胡说。若吴法天没有证据而在微博上宣扬任志强行贿的犯罪事实,吴构成毁谤罪。任志强认为自己没有行贿的,可以以毁谤罪的罪名起诉吴法天。 //@吴法天: 不明觉厉!细思恐极!
    欣闻@潘石屹 先生被北京高院聘为监督员,首先表示祝贺!小民请您监督一案:赵安歌被北京一中院判无期,受贿款有三笔共计579万余元人民币。阮健锋行贿的331万元加上王龙俊行贿58万元共计389万元,行贿人也被判刑了。能查查剩下那笔约190万元的贿赂款是谁送的,为何行贿者受不到惩罚吗?相信您不会徇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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