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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任何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均应以强奸罪论处,而不应当仅仅局限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幼女对于他人欲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根本没有能力也没有胆量拒绝,或者根本因无知而不知拒绝,因此,幼女被性侵,不存在符合其权益的自愿情形,而应一律按被强奸论。
    【最高法: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幼女将认定为强奸】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如教师等,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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