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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枝花朵同学

    //@小珂风行遏沙: 如果有“损害商业信誉”问题,记者当然有责,但也只能作为相关责任人被追责,犯罪主体是法人单位。现在要立案,在确定陈职务行为的前提下,没有把报社视为犯罪行为主体,仅仅把陈视为犯罪嫌疑人,这是执法犯法,也是司空见惯的对媒体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新快报》记者被刑拘事件追踪】23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刑拘”一事备受关注。记者的职务行为是否适用“损害商业信誉罪”、是否可以越过其单位直接对本人进行拘捕等问题引发热议。对此,中国记协相关工作人员称已知悉此事,并已介入调查。(详见长微博)@新华社中国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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