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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之友

    10月21-25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三审环保法,三审稿中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再次作出限制:1、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3、信誉良好;4、全国性社会组织。试问,这样的限定只有谁能符合条件?如此限制的依据何在?@李波fon @张伯驹自然之友 @徐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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