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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纶

    给薛普法//@萧锐: //@仝宗锦: 回复@薛兆丰: 最高法的逻辑其实是说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殴打了被告人,因此正当防卫前提条件不存在,因此不是正当防卫,它并未比较伤大伤小。它实质是要求辩方来充分证明正当防卫,但却没有或者不愿意识到,正当防卫这个可能性是需要控方来排除的,而非辩方来充分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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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关于夏俊峰案的谈话中提到“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张旭东、申凯殴打了被告人夏俊峰”,问题在于,根据刑诉法第53条“(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法院本应认定的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可以排除被害人殴打了被告人的可能”。法院在对举证责任曲解中剥夺了被告的疑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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