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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vs理

    罪是事实判定,法律宣判必须基于实证。如果法律没判有罪,只说明尚未找到足够证据,不能认定事实上无罪。//@郑顺天: 就第一点而言,我支持王志安。方舟子所谓之【罪】是基于道德和事实的一种评判,此【罪】非彼【罪】。倘若论罪,就得对应法律条文论定罪犯哪条。第二点支持方舟子,王应该不会那么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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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志安说:“难道竟然还有人认为,法院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就有罪?”法院判决前,犯罪嫌疑人只是在法律上无罪,并不妨碍有人认为其有罪。甚至在法院判决其无罪后,也不妨碍有人认为其有罪,是法院乱判。比如OJ辛普森案在判决前,就有很多美国人发文论证其有罪,在他被判无罪后,仍然有很多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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