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秦人1: 苍天已死!//@郑建伟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享有特权,夏俊峰为什么享有特权,而其他的杀人者不享有特权?//@南通拆迁真黑: 法律早已死亡//@臧建春-微博: 因为这是在天朝!//@邓树林律师V: 平民小贩夏俊峰凭啥该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