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诉状中列第三人于法有据。最高院适用合同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李雪莲庭长称不能列第三人?@京法网事 @人民法院报 @李苏滨律师 @程海律师